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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賄選犯罪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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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犯罪知多少?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唸國中的曾永盛,一向只知道把握時間,全力投人書本,要為自己未來的學業衝刺。每天的生活雖然緊張,他還是會忙裡偷閒抽空瀏覽一下各種新聞,使自己大門不邁,也能得知天下事。由於可利用的時間有限,看報都是採取蜻蜓點水式的重點閱覽,遇到有興趣的,才會仔細去看。最近因為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的大選,將在今年的三月二十日舉行,與選舉有關的新聞,大幅暴增,壓縮了其他的社會新聞。以他的年齡,距離有權可以參與選出自已國家領導人的日子還遠得很,所以對這些新聞,超沒有興趣。現在這些充滿政治味的新聞在媒體上一再出現,等於強迫要他接受,也只好略為瀏覽一二,免得被人問起的時候搭不上口,被譏笑為落伍。前些日子他看到一則有關法務部為端正選舉風氣,杜絕賄選惡行,要揪出那些想利用金錢,換取選票的不法份子,政府特別要送出超大紅包,最高金額是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最低也有五十萬元的檢舉賄選獎金,鼓勵民眾檢舉賄選。這些高額的檢舉獎金,對於一位國中生來說,真是做夢都難以想到的天文數字。曾永盛看了新聞以後,曾經加以思考,覺得想要得到這個大紅包,機會固然重要,下功夫做點功課更有需要。那就是先要瞭解什麼是賄選?才能掌握時機伸手把紅包撈來。      ***     ***     ***   我們通常口中所說的「賄選」,指的是利用金錢來影響選舉,所成立犯罪的通稱。有關法律明定賄選成立犯罪,在普通法方面,便是刑法第六章的妨害投票罪。特別法方面,則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與漁會法。農會法與漁會法所規定的賄選,只限於農會與漁會內部的選舉,適用範圍只對具有農會、漁會會員資格的特定人,與一般人民無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選舉,依該法第二條的規定,包括有中央公職人員的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包括: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只有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今年所舉行的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當然要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來查辦賄選。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所規定金錢污染選舉的犯罪,計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罪;同條第二項的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罪。第八十六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罪。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罪。第八十八條的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之對團體行賄之事務罪。至於收受別人的金錢或者其他的好處,而答應把票投給某人,也就是我們習慣上所謂的「賣票」的行為,訂有賄選規定的特別法,都沒有特別規定應予處罰的法條,而有關賣票的處罰,普通法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則訂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為銀元,目前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十倍。折合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規定,則對有投票權人的賣票行為,要適用刑法來處斷。另外刑法也對買票行為,於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亦為銀元,已提高十倍,折合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不過,相同情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也有規定,但在刑度方面,則大幅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法定本刑遠較刑法規定為重,買票行為則要適用特別法來處罰。買票與賣票相關各罪中所規定的「期約」行為,只要買票的與賣票的雙方相與約定在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者不正利益就成立犯罪,那些賄賂或者不正利益實際有沒有交付則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至於「不正利益」,指的是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者能滿足人的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的利益都包括在內。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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