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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精進假釋效能 紓減超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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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監所超收嚴重,法務部於104年7月起督導矯正署改進假釋作業流程,提升釋放效率,現已完成以下措施: 一、研修假釋標準: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之意見,建構「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審酌面向之「假釋審核參考原則」,並針對初犯、年老、病弱、再犯可能性低、危害及惡性輕微者從寬核准;再犯風險高、危害治安嚴重者,則從嚴審核(假釋審核參考基準如附件)。 二、短期刑專案速辦:針對刑期二年以下受刑人之假釋案件,矯正署列入專案辦理,透過專函陳報及優先審核,加速釋放之效率。 三、簡化假釋核辦流程: (一)原辦理流程:假釋核准案件由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之檢察署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裁定,並於收受裁定後再函送監獄所在地之檢察署核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送達監獄,受刑人始得釋放出監。因上開作業流程涉及多個機關,致釋放流程冗繁且耗時。 (二)修正後流程:由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聲請裁定並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直接核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送達監獄,大幅減少機關間之公文函轉,有效縮短作業時程。 四、假釋公文電子化:檢察及矯正機關間採電子傳輸方式,遞送保護管束聲請裁定及指揮執行公文,假釋核辦作業流程全面電子化,有效縮減郵寄在途期間,加速假釋釋放效能。 以上改革措施全部實施後,假釋人數由104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約853人,微幅提高為104年7月至12月平均每月947人,平均每月多釋放94人,每年1128人。審核假釋所需時間平均減少約3日(短期刑者約6日),核准假釋後至釋放時間,由平均18日縮短為約5日,二階段共縮短約16日(短期刑者減少約19日)。以每月假釋947人每人提早16日釋放估算,減少在監人數505人,加上一年多假釋之1128人,共減少1633人,相當於一座中型監獄之收容量;矯正機關之超收比例因此已由104年1月1日之13.81%降為105年1月12日之12.45%,減少約1.36%。 法務部矯正署在未修改法律亦未動用任何其他資源之情況下有此成果,就減緩監所擁擠狀況,已盡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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