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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召開公聽會 與民間團體進行廣泛討論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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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以來,各政府機關雖均依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落實人權保障業務,然因未擬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缺乏整體人權政策之指導綱領,不免有人權業務之推動流於片斷,未能自上而下進行高度及全面統合之感。因此,各界迭有我國應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呼聲;另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2次委員會議亦請行政院研議,評估擇定重大人權議題擬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必要。

為落實上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2次委員會議之決定,且在參酌聯合國鼓勵各會員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國際人權保障思潮下,及回應國內外人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積極倡議我國宜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為我國在人權保障各項施政作為之最高指導方針,行政院於107年7月4日指示法務部進行研議,並成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展開我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歷程。

我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第一步便是向各界徵集與人權保障高度相關、對人權有重大影響或亟須改善之人權缺失,得提列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應優先推動促進、保護之重大人權議題。經統計,計有法務部等17個政府機關提出30項,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33個民間團體提出123項之人權議題。各項議題內容均涉及相關核心人權公約及國內實體法所定基本權利之保障(如:平等權、健康權、工作權、語言權、訴訟權、生存權、隱私權、財產權、勞動權、居住權、了解真相權等)。

另我國參考聯合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手冊,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成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負責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相關工作與重點工作期程。此外,為有效發揮專業知能,即時處理制定行動計畫所列人權議題之特定事務,以分擔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之工作任務並兼顧行政效率,於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下另成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工作小組」,以協助擇定擬列入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優先議題等相關事務。

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及工作小組自109年起陸續召開會議,邀集各政府機關就納入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議題及具體改善行動、時程、成果指標,反覆討論、修正,以期務實解決政府未來4年(即113年)內應優先改善之人權問題。我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初稿)已於日前出爐,爰於109年10月29日就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初稿)召開公聽會,與民間團體進行廣泛討論與交流,由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林政務委員萬億共同主持,並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高副主任委員涌誠、王委員幼玲、葉委員大華,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委員、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各政府機關及將近60個民間團體共同與會。

羅政務委員秉成於致詞時指出,我國已有6部國際核心人權公約具國內法化效力,並定期提出國家報告及辦理國際審查,此代表我國自主承諾履行國際人權公約,截至目前各國內法化之核心人權公約合計已提出7次國家報告,惟如何將各公約之人權報告,提升至整體國家人權政策的層次,即有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制定。我國已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內容,感謝各政府機關的戮力參與。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制定絕非易事,本行動計畫初稿亦尚未完善,有賴各民間團體於今日之公聽會提供意見。

會中各民間團體就本行動計畫初稿熱烈討論,對於議題、政府機關所撰寫之具體改善行動等,均提出相當多的寶貴意見,供本行動計畫作為修正之參考。本行動計畫初稿後續將再召開制定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邀集各政府機關參酌民間團體之意見後修正本行動計畫初稿,以期我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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