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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前台水董座徐享崑涉貪污案被控趴趴走」、「逃亡還貼官員合照,司法威信何在」等質疑,本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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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被告因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發布通緝。而對於通緝之被告,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均藉由以下方式加強查緝:(一)檢察署發布通緝後,每日將通緝資料介接予內政部警政署,供該署協緝歸案;(二)通緝書正本除送予內政部警政署外,另副本亦送予通緝犯戶籍地之司法警察機關;(三)通緝資料之公告及查詢:為整合通緝犯公告作業系統,本部於108年3月5日完成跨機關統一整合式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整合各機關之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系統並上線提供服務。
徐姓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於107年3月12日發布通緝後,通緝書正本送予內政部警政署,副本並抄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憲兵隊;另一般民眾進入本部「檢察機關重大刑案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只需輸入徐姓被告姓名後,即可查知其遭通緝之相關資料,包括:通緝機關、通緝年度、通緝日期、性別及案由等。
對於通緝犯之緝捕,本部已整合上述公告通緝系統,使一般民眾均得查詢知悉,各檢察機關並將持續加強與司法警察機關間之橫向聯繫,使通緝犯能夠及早被逮捕歸案,以彰顯司法公信及實現國家刑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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