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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我國與波蘭於108年6月17日在臺北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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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部蔡部長清祥、外交部吳部長釗燮及波蘭司法部次長皮耶比亞克(Łukasz Piebiak)在場見證下,駐波蘭代表處施大使文斌、波蘭臺北辦事處梅西亞大使於108年6月17日上午分別代表我國與波蘭,在臺北完成簽署「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下稱「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為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事宜譜出新的樂章。

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歷經4年的磋商、協議始完成簽署,其範圍涵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其實務見解、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之資訊分享等事項,而屬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因為我國與波蘭人民對民主、法制、良好的社會治安與人權保障等信念與價值一致,讓雙方的合作擁有堅實的基礎。是以,本協定的簽署可謂兩國互信與緊密合作的璀璨成果,使雙方得藉由本協定所提供的各種合作事項,強化打擊跨國犯罪的成效,實屬臺灣與波蘭在刑事司法合作上的重要里程碑。

部長致詞

「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我國與歐盟會員國所簽訂的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在此之前,我國與德國、英國分別簽訂雙邊的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並因此移交7位德國籍受刑人、1位英國籍受刑人返回德國、英國繼續服刑。而「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的範圍除移交受刑人外,尚包含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及引渡,可謂我國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領域上的重要開展,更是我國與歐洲國家在此等領域的突破性發展。

本協定在狹義刑事司法互助相互提供協助的事項包括:

  1. 取得證言或陳述,而且明確規範被請求方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應准許請求方在請求內所指明之人於執行請求時在場,並依照被請求方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機關同意之方式,准許請求方偵查人員直接詢問提供證言或陳述之人,並進行逐字紀錄。
  2. 前述規定應適用在請求方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獲得授權透過視訊傳輸科技,對身處該請求所涉及領域之人進行取得證言或陳述者。
  3. 提供作為證據之文件、紀錄及物品。
  4. 確定人員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
  5. 送達文件。
  6. 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
  7. 勘驗物品及處所。
  8. 協助禁止處分或沒收財產之程序。

其中前二點更讓雙方進行實質「聯合調查團隊」(Joint Investigation Team)時,突破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限制,取得法規範之基礎。

本協定是我國所簽署第五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其他四個協定分別係與美國、菲律賓、南非及中國大陸所簽署者。又前三者均屬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亦即未包含引渡及受刑人移交之事項在內;我國與中國大陸所簽署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則不包含引渡在內。

又波蘭司法部次長皮耶比亞克除利用來臺見證本協定之簽署外,亦拜會本部蔡部長清祥並就國際司法合作及人權保障等議題交換意見。此外,渠亦參訪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等機關,以了解我國在網路犯罪、金融犯罪及電信詐騙等領域的預防、調查及訴追。此外,本部及波蘭司法部亦藉此機會進行首屆臺波司法諮商會議,共同商議跨國移交受刑人、提高司法互助效率等議題,雙方並同意在前揭議題上加強合作,並約定次年在波蘭首都華沙舉行第二屆之臺波司法諮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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