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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媒體報導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成立新聞監看小組為「新東廠」,本部嚴正澄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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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指定專人收集、側錄刑事偵查案件之新聞報導資料,係依據原最高檢察署頒布之「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辦理,已運作多年,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發揮相當效能,並非本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後之新規定。

修正後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僅有「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並無所謂新聞監看小組,而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之運作方式為:指定專人收集、側錄偵查案件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如發現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者,將送交各所屬機關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處理,並為行政調查,以追究相關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責任。

另由於修正後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與「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內容高度重疊,為避免法規疊床架屋,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於108年3月22日停止適用,未來各機關將依據自行訂定之新聞發布規則,繼續辦理上開新聞報導資料之收集、側錄工作。

偵查不公開原則所規範之人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查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並不包括記者。報導指稱新聞監看小組對於所有不利於政府的新聞,將警告媒體云云,實屬誤解,本部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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