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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報載臺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本部嚴正澄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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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從未與中國大陸有任何類似香港政府現擬《逃犯條例》草案中,可將臺灣人民、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之規定或作法。

兩岸為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於第三次江陳會談中,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納入「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以確保合作機制符合民主基本價值。

自民國98年兩岸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以來,兩岸在司法互助實務運作上,臺灣從未將己方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亦未曾將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我方迄今所執行遣送至大陸地區之人員,均係大陸籍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

相關人士指稱臺灣與大陸地區多年前早已簽署「送中條例」云云,顯屬混淆、曲解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本部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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