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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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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風傳媒於今(21)報導「『單一公司持股上限5%』害到誰?這些財團法人恐被迫賣股票」中有關財團法人法第19條購買股票規定,部分與實情有所誤會,法務部補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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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所定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時,應限於財產總額5%範圍,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之規定,並無使財團法人被迫賣出本法施行前已購買股票之意旨。

本法上開條文係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協商增訂,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財團法人藉由大量購買股票因而變相成為控股公司,有違財團法人推動公益之設立初衷。惟因本法第67條定有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之規定,因此引起外界對適用法律之疑慮。就本法第19條購買股票規定如何解釋運作,俾合法適用該條規定,本部前已於107年11月28日邀集部分財團法人、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研商,將於完成程序作成解釋對外週知。為避免外界誤會,特予澄清。另外,自本法施行後,財團法人如有購買股票之行為,則有本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適用,併予敘明。

另風傳媒於本(21)日另篇報導「財團法人法控股條款如何解套,法務部這樣說…」文中,事先曾電訪本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已對上述報導所引外界疑慮部分有所說明,可做對比參考,惟為避免他人因未同時閱讀前後兩篇報導,致引起對財團法人即將於108年2月1日施行之疑慮,爰再補充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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