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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於本(107)年11月6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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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於今(6)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修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有關「送達」之規定,並於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明定:「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行之;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之規定。

本部將待本修正案經總統公布生效後,督促全國各檢察機關就拘提前所為之傳喚,務必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行之,俾維法治及人民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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