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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為兼顧被害人權益,應即修正銀行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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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能因犯罪而獲利益」係我國刑法沒收制度之核心,本部積極推動相關沒收新制,期能澈底剝奪不法犯罪所得。惟在今(107)年1月31日,金融犯罪領域之修法,卻使沒收新制產生缺口,導致法院判決不宣告沒收之結果。

金管會及投保中心從保護「犯罪被害人」之角度而修法,其立意固屬良善,惟107年4月10日之聲明回應,仍有下列事項,本部應再予澄清、說明:一、依修正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應先發還被害人及得請求賠償之人,其發還數額為何,仍應由被害人舉證證明,在實務運作上,刑事法院難遽以認定,恐導致法院不予認定或依被害人主張全數認定,而不予宣告沒收。二、法院判決載明「本案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待發還與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倘有剩餘,應再由檢察官就其餘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並無相關機制得以運作。三、法院如未依法宣告沒收,於判決確定後,被告聲請發還,檢察機關無繼續查扣之依據,應將查扣之犯罪所得發還被告,被害人則應另循假扣押等民事途徑。

為兼顧保障被害人之權益及法制度完整性,究應修正銀行法等法或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延長期限、加註例外規定或思考於沒收確定後一定時間內,由被害人向檢察機關申報並說明其請求權,檢察機關再依法發還之制度,本部將儘速邀集司法院、金管會等相關單位及學者共同研商,以解決此一困境,期能兼顧被害人權益,實現真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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