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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三讀通過,司法互助邁入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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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下稱本法)草案業於107年4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法制訂之緣起,乃為處理日益嚴峻之跨境犯罪案件。現行之「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內容僅限外國法院委託協助刑事案件之文書送達及調查證據,規範密度嚴重不足;除上述案型外,得依國際法上「互惠原則」提出之請求,則全然繫諸實務運作與他國意願,不但欠缺可預測性,而且缺乏穩定性。兩者均難符合請求態樣複雜之司法互助實務所需。

 

本法提供了一套完整之成文法則,除可消除過往因法規欠缺所致之不確定性,使我國刑事司法互助法制更為透明而具可預測性外,並得以補充現有與美國、南非、菲律賓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不足。本法酌採聯合國及德日等立法例,亦有助我國與世界先進法制之接軌。

 

本法另突破了現行法僅處理法院間相互協助的框架,而擴大至審判以外之偵查、執行層面;得予協助之事項,亦不限於既有之送達及調查證據,而增列了搜索、扣押、執行沒收裁判,甚至包含其他未違我國法律規定之協助類型,以因應新興之犯罪型態,讓打擊跨境犯罪之手段更加豐富多元。今年底之APG評鑑,亦將本法列為指標法案之一。

 

此外,本法增訂沒收犯罪所得裁判之執行程序,可有效解決目前僅得協助他國扣押、而無法交還之困境。本法另就外籍被害人所屬政府發還該被害人所有而經宣告沒收或扣押之財產(如兩岸電信詐騙案中金融帳戶內款項、現金或戒指等實體物),明定其要件、方式及效力,以終局實現司法正義。

 

法務部至盼本法能強化與其他法域進行司法互助之廣度與縱深,藉由相互調查取證、執行沒收裁判、返還犯罪所得等措施,有效遏止跨境犯罪,確保公義之實現與人民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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