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本部新訂函頒「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法制,以提升檢察體系效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562

本部為落實司法改決議,已完成「一二審檢察官輪調」之法制,並於107年4月3日函頒各檢察機關於今年度辦理人事作業,以提升檢察體系效能。

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之相關規定,職司犯罪偵查、刑事訴追,並具有公益代表人之地位。為落實精緻偵查政策,提升檢察官本職學能,強化辦案經驗傳承,有必要增加不同審級檢察業務之歷練。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輪調檢察業務後,再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將有助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間之經驗交流及傳承,以強化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偵查技巧與辦案品質,提升案件定罪率。本部新訂函頒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共計8點,其要點如下:

  1. 本要點訂定目的。(第1點)
  2. 本要點適用對象及範圍。(第2點)
  3. 申請輪調者,應填具職期屆滿後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書。(第3點)
  4. 輪調職期之期限、職期任滿之調任、職期內得為遷調情形及違反調任義務之效果。(第4點)
  5. 申請輪調者之審議程序。(第5點)
  6. 職期屆滿後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動程序之順序及辦理調動服務機關之決定原則。(第6點)
  7. 職期屆滿後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優先調升及禮遇規定。(第7點)
  8. 一百零七年度前已調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者之準用規定。(第8點)。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