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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類

兩岸類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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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親友在大陸遭刑事拘留或逮捕,是否會接到我方機關通知?
答: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規定,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之訊息,臺籍人士在大陸地區依法遭受限制人身自由後,會由大陸主管機關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循當地縣市警察局,轉請在臺家屬轄區分局或派出所警察通知家屬。

問:親友在大陸疑似遭公安等機關刑事拘留或逮捕,如何查詢確認?
答: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規定,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之訊息。本部因受指定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聯繫平台而知悉相關訊息,所以,臺灣民眾在大陸遭刑事拘留或逮捕羈押等人身自由受限制情形,如果大陸主管機關並未主動通報我方機關,我方民眾可以透過陳情信函等方式向本部提出協查請求(來信請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寄至: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本部會及時向大陸查詢,並發函告知申請人。

問:赴大陸如遭人身安全問題,可以尋求緊急聯繫的方式?
答:在大陸如遭拘留或羈押之人身安全問題需要協助時,可聯繫以下機關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電話:00-886-2-23975589)
☆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00-886-2-25339995)
☆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北京辦事處(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乙12號雙子座大廈西塔29層、電話:010-65664100)、上海辦事分處(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168號都市總部大樓1002室、電話:021-63510909)、上海辦事分處福州辦公室(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82號融都國際大廈1806單元、電話:0591-63335018

問:在大陸疑似遭遇不測之意外死亡等案件,是否可以尋求查詢?
答: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規定,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訊息。如大陸未主動通報,我方民眾可以透過陳情信函等方式向本部提出協查請求(來信請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寄至: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問:在大陸遭羈押或服刑,家屬是否可以前往探視?
答:兩岸刑事司法制度不同,大陸刑事訴訟法偵查、審判中,羈押中被告之家屬並無得探視之法律規定;至於遭法院判刑確定後,在監服刑人之親屬,依大陸監獄法可以會見受刑人。有關赴陸諮詢與協助相關事項,請洽海峽交流基金會(02-21757000)或該會全球資訊網頁查詢。

問:在兩岸均有犯罪,現於大陸服刑中,可否先行借提回臺受審?
答:目前海峽兩岸制度化的司法互助機制,係依照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及98426日兩岸兩會所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依據,尚無自大陸地區借提在監服刑人犯回臺接受法院審理之條文,實務上亦無前例;我國檢察官或法官所承辦的案件,於個案認為有向大陸地區調查取證之必要時,得依照協議第8條規定,透過本部進行調查取證。

問:大陸訴訟案件,是否有需要寄送開庭費等規定?
答:大陸法律除民事訴訟有繳納「訴訟費用」規定外,並無涉訟開庭需繳納開庭費等規定;偶有不法份子利用家屬有親友在大陸涉訟,徬徨無助之心態,藉此斂財,告知家屬須提供金錢開庭,或其他擔保以獲得釋回機會,民眾不可不慎,小心留意,避免受騙上當。

問:大陸涉訟案件,是否可以透過臺灣政府機關表達訴訟上的主張?
答:兩岸司法機關各自依照己方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因此,民眾在大陸涉訟具體權利事項主張,仍宜由訴訟當事人,向各該大陸司法部門具體提出,始能由大陸承辦的偵審部門受理而得到實質審酌,真正有助民眾訴訟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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