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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市售老人非木質手杖 2成支撐力不足(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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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即「輔助器具」的簡稱,ㄧ般所指的是輪椅、拐杖、廁所防滑措施、電動床等供銀髮族與失能長者方便獨力生活的輔助工具。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定義,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7%時稱「高齡化社會」,達14%是「高齡社會」,達20%則稱為「超高齡社會」。我國即將邁入高齡社會,預估115年時,65歲以上人口約佔全國20%,而高齡人口所需的輔具產品品質與安全性愈形重要。

  爰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消費權益,於106年上半年於中部地區各輔具量販店及網路賣家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非木質手杖(包括宣稱有手杖功能的雨傘手杖)商品執行檢驗。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靜態負載試驗」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其餘品質項目皆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則有4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則有4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測係依國家標準CNS 15192「非木質手杖」之規定進行「靜態負載試驗」、「握把與杖身接合處的強度試驗」、「反覆負載試驗」等3項品質檢測項目,並依據商品檢驗法及CNS 15192「非木質手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握把與杖身接合處的強度試驗」及「反覆負載試驗」等2項全數符合。

(二)「靜態負載試驗」計2件(編號7「多功能手杖傘具MP3播放器」及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情形為施加標準規定負載時,杖身變形量超過標準規定之限制值(12mm),可能造成支撐力不足之風險。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規定(編號4「雕花摺疊休閒杖(京扇)」、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編號7「多功能手杖傘具MP3播放器」及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不符合情形為:1、無商品檢驗標識(涉及逃檢)(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

2、商品檢驗標識不完全(編號4「雕花摺疊休閒杖(京扇)、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及編號7「多功能手杖傘具MP3播放器」)。

(二)「中文標示」:計4件不符合規定(編號1「分離式防風手杖傘」

、編號3「無段式伸縮調整手杖」、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及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不符合情形為:

1、未標示製造年份(編號1「分離式防風手杖傘」及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

2、本體沒有中文標示(編號3「無段式伸縮調整手杖」)。

3、未附使用說明書(編號1「分離式防風手杖傘」及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

4、未標示“使用前請詳閱使用者說明書”(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及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驗證登錄,並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1、無商品檢驗標識(涉及逃檢)(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之商品: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又經檢驗不符合者(編號8「23*8K分離式拐杖傘」),則處新台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2、商品檢驗標識不完全(編號4「雕花摺疊休閒杖(京扇)」、

編號5「可摺疊收納調整高低手杖」及編號7「多功能手杖傘具MP3播放器」)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市售輔具繁多,但並非每一種輔具都列屬醫療器材管理。標準檢驗局指出,除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以外之「非木質手杖(包括宣稱有手杖功能的雨傘手杖)」商品,已於104年8月1日起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屬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手杖,應在醫療器材店選購,且有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食藥署網站說明,醫療用手杖是用在行走時可提供最小支持力的醫用器材,物件型態分成:標準型手杖,前臂手杖,三腳架形,四腳架形以及有地面端有伸縮釘之手杖。且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除非業者有先取得藥商資格,並向該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否則不得於通訊平台販售,違者依觸犯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與同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提醒,民眾若要購買醫療器材手杖,務必選擇合法領有藥商許可證字號之商店,例如藥局、大賣場、藥妝店、便利商店等,且以在場有專業人員指導如何使用為佳,以免因不諳器材操作錯誤而造成健康傷害。而在購買醫療器材時,也遵守食藥署長期宣導之「醫材安心三步驟,一認、二看、三會用」,第一:要先認識什麼是醫療器材;第二:是在購買產品時看清楚包裝上載明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第三:則是在使用時要詳閱說明書,才能正確使用醫療器材。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標檢局與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1. 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2. 老人輔具性質是讓行動不便之長者維持行動力,因此業者更應重視手杖之穩定性,以維消費者健康安全。
  3. 業者若販賣非醫療級器材輔具,不應在廣告詞及商品名稱中宣稱療效,以免觸法。

對消費者

  1. 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非木質手杖(包括宣稱有手杖功能的雨傘手杖)」商品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之非木質手杖商品,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若該產品宣稱為醫療器材時,應標有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之商品。而在選購前,也應先試試手杖是否穩固,以免未來發生消費糾紛。
  2. 選購時請檢視手杖商品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年份、產品總長度(或可調整之最大及最小長度)、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商品原產地、以及包含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等之使用說明書。選購時應依使用者身高挑選合適長度之手杖(如何依身高選定手杖長度之方式,應完整標示於產品之使用說明書中)。
  3. 使用時,應隨時檢查手杖,若有明顯之損傷,應立即停用,手杖之杖端膠頭為消耗品,當其出現磨損或顯著脫落等情形時,必須立即更換新品(杖端膠頭)。另使用時應特別注意在潮濕或結冰地面上行走時可能發生滑倒之意外,而在有溝槽或凹地上行走時,杖端可能陷入之危險。
  4. 非木質手杖之設計係為輔助行走用,使用時,勿將身體大部分或全部之重量施加於手杖之上,若必要時應選擇使用「助行器」。
  5. 消基會提醒,目前各縣市政府都有提供「失能老人輔具費用補助」,只要年齡符合資格的民眾,都可與主管機關申請。而各縣市對於服務對象認定及補助相關規定略有差異,申請補助前可先洽詢戶籍所在地與主管單位確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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