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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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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請出、進口人正確申報口罩貨品分類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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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秘書室

    為求通關快速便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71日起刪除第6307.90.50.11-5號「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4項貨品分類號列,並增列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等2項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另「防塵口罩,具有機械零件或可更換過濾器者」貨品分類號列為9020.00.30.00-2
    臺北關表示,口罩進口輸入規定如標示「醫用口罩」者,依規定應先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海關將移請該署依藥事法規定裁處。
    該關進一步表示,為利執行邊境抽查檢驗、追蹤產品流向及確保統計之正確性,請出、進口人及報關業者正確申報口罩貨品分類號列,以加速貨物通關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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