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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NCC:未經許可之大陸OTT TV 服務,不得在臺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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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邇來大陸地區OTT TV 服務業者及其代理商在臺北地區廣告之情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5)日邀集大陸委員會、文化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相關公協會召開會議取得共識,大陸地區OTT TV 服務尚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 第34條規定許可之事項,如有在我國境內廣告者應予下架。

NCC指出,大陸委員會代表於會中說明,依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應經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經查,OTT TV 服務非屬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許可之事項,準此,如有委託、受託或自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許可以外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者,將面臨兩岸條例第89條之罰則。

另外,NCC說明,有關近來WeTV(騰訊)在臺北地區之公車內外裝、公車亭與大樓電梯等進行OTT TV 服務廣告乙節,臺北市政府代表於會中表示,已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協力處理WeTV(騰訊)廣告下架事宜;新北市政府雖未出席會議,惟其事先提供之意見,亦表示將注意廣告內容有無違反法令規定。

NCC表示,將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廣告所登載內容均符合規定。另外,為利日後廣告主及廣告商刊登廣告時有所依循,NCC已於會中請相關公協會明確告知其所屬會員,使瞭解上開規定。

NCC強調,本日會議僅就大陸地區未經許可之OTT TV 服務在我國境內從事廣告行為進行討論,至於OTT TV 服務之監理議題,因網際網路屬開放環境,NCC刻正積極研擬「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預計在今年7月底前提出廣徵各界意見,以提供OTT TV 服務合適之規管監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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