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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老人輔具(非木質手杖)」檢測結果/標準檢驗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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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老人輔具(非木質手杖)」檢測結果

點閱數:358

  目前我國已正式進入高齡社會,因此高齡人口所需輔具產品品質與安全性愈形重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消費權益,於108年間於臺北市各輔具量販店及網路通路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非木質手杖(包括宣稱有手杖功能的雨傘手杖)執行檢驗。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測係依國家標準CNS 15192「非木質手杖」之規定進行「尺度構造」、「杖端膠頭(摩擦力試驗)」、「靜態負載試驗」、「握把與杖身接合處強度試驗」、「伸縮套管組」、「調整裝置」等6項品質檢測項目,並依據商品檢驗法及CNS 15192「非木質手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全數符合。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
(二)「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9及10),不符合情形為:
1、未標示製造年份(項次9)。
2、若手杖高度可調整,未標示其最大及最小之長度(項次9) 。
3、未標示“使用前請詳閱使用者說明書”(項次9及10)。
4、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項次7)。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7、9及10),項次7為列檢前產製之商品,已依商品標示法規定,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處理;另項次9及10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除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以外之「非木質手杖(包括宣稱有手杖功能的雨傘手杖)」商品,已於104年8月1日起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非木質手杖(包括宣稱有手杖功能的雨傘手杖)」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買手杖時應注意:
若該產品宣稱為醫療器材時,應標有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之商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查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MLMS/H0001.aspx)(圖例: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000號)。
若該產品未宣稱為醫療器材、或為宣稱有手杖功能之雨傘手杖時則應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圖例如附)
二、選購時請檢視手杖商品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年份、產品總長度(或可調整之最大及最小長度)、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商品原產地、以及包含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等之使用說明書。選購時應依使用者身高挑選合適長度之手杖(如何依身高選定手杖長度之方式,應完整標示於產品之使用說明書中)。
三、使用時,應隨時檢查手杖,若有明顯之損傷,應立即停用,手杖之杖端膠頭為消耗品,當其出現磨損或顯著脫落等情形時,必須立即更換新品(杖端膠頭)。另使用時應特別注意在潮濕或結冰地面上行走時可能發生滑倒之意外,而在有溝槽或凹地上行走時,杖端可能陷入之危險。
四、一般手杖之設計係為輔助行走用,使用時,勿將身體大部分或全部之重量施加於手杖之上,若必要時應選擇使用「助行器」。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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