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提醒消費者注意折合桌之使用安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419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農曆春節將近,國人習慣用折合桌作為祭拜供桌及親友聚會遊戲使用。鑒於折合桌曾發生多起兒童傷亡之意外事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邀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開會討論,該局已於去(108)年10月1日公告,將自本(109)年7月1日對垂直交叉折合式支架,且使用高度60公分以上之折合桌納入商品檢驗法管理,以維護消費者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購買時應檢視折合桌有無完整之商品標示、使用說明及保存方式;又本年度7月1日以後生產之折合桌,則應注意標示貼有應施之商品檢驗標識 。
二、安裝時應注意裝置說明,務必切實安裝;尤其是鎖定裝置應確實嚙合,以免桌子瞬間折合,造成意外。
三、擺置物品於桌面,應考慮其平衡穩定性,避免因偏移而造成物品掉落情事。
四、使用時,應禁止孩童攀爬嬉戲;收納後應放置安全區域,勿於其上堆放重物或雜物,以致翻倒而引發意外。
五、老舊折合桌如有安全虞慮時,應即時淘汰。
行政院消保處並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附註:
商品標示法
第 9 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