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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民視公司與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就民視新聞台頻道節目費用使用爭議調處案,分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有損害訂戶權益之虞,命南桃園等5家公司與民視公司就民視新聞台107年度授權費用爭議於5月15日前協議提付仲裁,或採取其他可達成授權之方式,並命民視公司於達成授權協議前持續提供臨時授權,且雙方不得有下架、斷訊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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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規定,分別於2月13日至5月1日期間就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與民視公司召開多次調處會議,由於該調處案雖雙方同意續行調處,惟仍僅維持臨時授權期間至5月3日,其餘授權條件及授權範圍,仍由兩造續行協商,因此NCC於今日委員會進行討論與命改正處分決議。

      NCC表示,經查多數地方政府收視調查統計結果,民視新聞台列為觀眾最喜愛收視頻道之一。因台灣寬頻通訊所屬系統共5家有線電視公司與民視公司的授權協商未能有正面結果,鑑於臨時授權將於5月3日屆期,相關異動影響訂戶權益甚鉅,考量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尚未與民視公司所屬民視新聞台頻道於臨時授權期間完成授權協商,將於臨時授權終止時,產生斷訊的可能,致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所稱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之虞,爰依同條後段規定,命渠等5家公司限期於5月15日前日前協議提付仲裁,或採取其他可達成授權之方式,且不得有下架、斷訊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如違反前揭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則逕依有廣法第63條規定裁處。

       另針對民視公司經營民視新聞台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就107年度授權費用協商過程中採取民視新聞台、第一台與台灣台3個頻道包裹授權方式,未積極提出單頻計價,若致與前揭系統經營者協商未果,因臨時授權將於5月3日終止,可能產生斷訊,對消費者收視權益影響甚大。NCC前已函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命民視公司依衛星廣播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7年4月30日前與大安文山等24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完成授權協商,在協商未完成前應持續提供臨時授權,且不得有斷訊等損害視聽眾權益情事,今天委員會議亦決議,另命民視公司就民視新聞台與南桃園5家有線電視公司間之107年度授權費用爭議於5月15日前協議提付仲裁,或採取其他可達成授權之方式,並命民視公司於達成授權協議前持續提供臨時授權,不得有斷訊等損害視聽眾權益情事,且對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提出民視新聞台單獨報價,如未依前揭命令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則逕依衛廣法第61條規定裁處。

       NCC表示,具有相當收視基礎之基本頻道任意異動下架嚴重影響訂戶權益,為促使雙方能夠積極協商異中求同,NCC要求系統經營者應正視優質頻道之價值,透過實際支持以合理反映頻道內容價值,民視公司亦應於協商過程中提出頻道單頻價格,以有效確保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

       NCC強調,為使有線電視市場更趨活絡,優質頻道與內容有更多機會吸引消費者青睞與收視訂閱,系統經營者應致力促進有線電視市場健全多元發展,且創造多元平台競爭環境,亦不應妨害內容於多元平台授權露出之機會,尤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對其他播送平台有差別待遇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如此才能使有線電視市場上、下游間雙方理性議合,促進公平合理及建構公平競爭環境。

       NCC重申本調處案兩造應重視公眾視聽之權益,讓消費者得以實質受惠,在恪遵相關規定下,積極進行洽談、建立互惠機制,不應恣意罔顧消費者權益不積極完成商業協商。NCC將持續促進傳播產業市場之健全發展,並提供消費者多元優質收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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