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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

關懷被害人 保護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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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熟睡中的靜芬被急促的電話鈴聲驚醒,她拿起電話,話筒中傳來「快到XX醫院來,你先生出車禍正在急救。」,靜芬衝出家門,趕到醫院急診室,看見已被白布蓋住的先生大明,她癱軟的暈了過去。
撞死她先生的貨車司機在派出所內仍然酒氣沖天,他醉醺醺的對靜芬說:「我沒有錢賠償,寧願去坐牢。」靜芬氣得想上前打人,但是被警察給拉開了。大明留下她及三個孩子,大的才小學一年級,小的還在襁褓中,她又沒有工作,她該怎麼辦呢?
二、法律解析
我國近年以來,政府為彰顯對人權保護之努力,投入許多人力、物力在保護被告及受刑人之權益上,但對於更需要保護之犯罪被害人相形下似有忽略,犯罪被害人似成為被遺忘的一群。一直到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公布施行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本件案例中之肇事者係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重大違背安全駕駛罪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靜芬的先生大明因前述的犯罪行為死亡,靜芬是犯罪被害人的遺屬,可檢具支出單據等資料向管轄地的補償審議委員會(設於各地檢署內)申請(一)因大明受傷所支出的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四十萬元。(二)因大明死亡所支出的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三)因大明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靜芬及其三個孩子可分別請求,每人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性質,是基於國家為照顧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避免他們因突發的事故猝不及防而頓失所依,又沒有其他經濟奧源下所先行支出的應急補償,與加害人於侵害他人權益後所做的賠償有所不同,所以國家於支付補償金後,於所支付之金額範圍內,對本件肇事者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如果靜芬在取得補償金後,又取得肇事者之賠償,則應該在所得賠償的金額範圍內將錢還給國家。
當然,犯罪被害補償金只是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一環,對於事件發生後,靜芬如何面對紛至沓來的法律訴訟及生活上的層層難題,甚至她受創之心靈如何平復等,都可向管轄地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協會各分會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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