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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扶養義務人不為扶養,應負遺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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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人不為扶養,應負遺棄刑責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對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林姓小兄弟,現年十六歲的大哥哥日前寫信給一家平面媒體,敘述他與十四歲的弟弟二人,因為父母意見不合在多年前離婚,約定小兄弟歸由父親負責監護。母親在離婚後就遠走他鄉謀生,至今音訊全無。父親二年前與一位外國籍的女子結婚,在外另組家庭,將小兄弟二人丟在鄉間老家,不聞不問,做哥哥的只好外出打工,賺取微薄工資養活自己與弟弟。不幸的是今年二月間,做哥哥的外出工作時出了車禍,無法行動,不能再出門賺錢,導致三餐不繼,無以維生!他們的父母卻都置之不理,住在附近的爺爺、奶奶連一餐飯都不供應。因此請媒體給他們指示一條明路,以小兄弟倆目前的困境,能不能出面控告他們的父母與爺爺、奶奶遺棄? 媒體將這封讓人頭痛的信,轉請一位執業的律師來解答。這位律師只是言簡意賅地提到:以小兄弟的處境,如果已經證明達到無自救力的地步,是可以控告他們的父親遺棄。至於爺爺、奶奶若不擁有對孫子的監護權,想要告他們不盡扶養義務,成立的機率微乎其微! 幾個月過去了,報上沒有再出現小兄弟處境的後續報導,也許是小兄弟接納了律師的建議,已經對不負責任的「爸拔」採取了法律行動?也許是他們的父親自覺不該不盡責任,出面照顧了小兄弟的生活;也許是當地從事兒童與少年福利的社工人員,發現境內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的情形,啟動公權力予以保護或為妥適的安置。沒有事證的「也許」,外人無從確知小兄弟目前的狀況?總之,我們溫暖的社會是不會缺乏愛心,讓無依無靠的少年,餓著肚子過日子! 這裡不去談論兩位少年的動向,只是聊聊這件事例所觸及的民事與刑事的法律問題。 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便是所稱「親權」的法律上依據。法條的規定是針對婚姻關係美滿的家庭來說的,所以身為家庭中的「父親」或者「母親」角色的人,對於他們所生的「未成年子女」,都負有保護他們,教養他們至二十歲成年的權利與義務。這對小兄弟的父母多年以前離婚,小兄弟的監護權約定歸由父親取得,他們的母親在法律上不再享有小兄弟的「親權」,約定對小孩的親權由父親單獨行使。這種離婚協議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上段所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並不違背,是一種適法有效的協議。身為父親的人依協議就有責任保護、照顧拉拔小兄弟長大,怎可自己另結新婚,就忘了未成年兒子的存在?依離婚協議對未成年兒子負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也就是不讓未盡照顧責任的父親繼續享有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法院為這項「改定」的裁判時,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的規定,要為未成年子女作最佳利益的審酌,除了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外,還可以自行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作必要的調查,再綜合各方意見作出妥適的裁判。原先離婚協定中,沒有取得未成年兒子的親權並已失聯的母親,應該是考慮改定的人選之一。經過調查這位母親仍未現身,這對未成年的少年兄弟便是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所稱:「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的人,這時法院可以依這法條所定,為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審酌相關法律的規定,選定適當的人作為他們的「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談到這裡就得提一提民法上的「扶養」,扶養在我國民法親屬編中,是特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應扶助無力生活者的一種制度,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規定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分成四項序列: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同一序列扶養義務有數人者,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這兩名少年的爺爺、奶奶雖然也是他們的直系血親,但少年的父親與母親與少年的親等更接近,在法律上還輪不到爺爺、奶奶挑起扶養的責任。最後要談的是「遺棄」的問題: 遺棄是刑法分則所定的罪名,分為兩種:第二百九十三條定的是無義務的遺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定的是違背義務的遺棄罪。兩罪的犯罪客體都是「無自救力之人」。所謂無自救力的人,指的是這個人已經失去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自我保護能力,沒有他人給予救助,就難以維持生存。犯罪的要件「遺棄」,就是遺而棄之的意思。違背義務的遺棄罪,是指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關係,竟不盡應盡的責任將這些有關係的人遺而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無義務的遺棄罪,最重的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判處拘役或罰金。違背義務的遺棄罪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也得判六個月的徒刑,兩者刑罰輕重相差甚大。這對少年兄弟的父親依民法是負有養育與保護的人,被告刑事如果成立犯罪的話,就得按「違背義務的遺棄罪」來處斷!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7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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