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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在網上買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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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在網上買車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媒體報導:一位施姓中年男子所駕駛的重型機車,因為經常違規超速,遭警方查獲被處罰鍰以外,還有累積記點的處分,由於積點達到了六次,導致車牌被吊扣。重車沒有掛上車牌就不該上路,少了騎車在外面「趴趴走」的時間,正常的作法,理該是多些時間呆在家中閉門思過,檢討一下有車沒牌的成因,避免再有這種憾事發生。這位老兄卻不甘寂寞,上網在名稱為「露天拍賣」的網站上買到一面車牌,拿來掛在沒有車牌的重車上。 去年的十二月間,這位老兄大剌剌地騎著這輛懸掛「買」來車牌的重車,前往新北市坪林區北宜公路上兜風。被眼尖的巡邏警員看出車牌有異,攔車盤問,發現車牌不是真的,施姓男子這才承認車牌是上網買來的,但已記不得賣家的資料,想一推了事,結果還是被警方用「偽造文書」的罪名移送法辦。 一枚車牌,只是一兩個英文字母,加上幾個阿拉伯數字的組合,沒有用到半個文字,為什麼施姓男子會被警方扣上「偽造文書」的罪名呢?要將這個問題說清楚,就得從刑法分則第十五章的「偽造文書印文罪」說起。這一章共有十一條有關文書犯罪的法條,包括的犯罪態樣,有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業務上登載不實等罪名,都是以「文書」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那文書的意義又是什麼? 刑法學者對於「文書」的見解,都認為文書是文字或者符號,附著在有體物上面,內容可以看出是在表示一定的用意,而且具有存續性的才符合刑法上的「文書」要件。依據學者這種說法,可以解釋製作文書的體裁,沒有一定的限制,筆記、信札、契約或簿據都是文書。使用的字體是正楷或草書,繁體字或簡體字,是中文或外國文、書寫工具是毛筆、鋼筆或刀刻。附著物是紙、是布,是金石、是竹木,只要內容可以表示一定用意的證明者,便是文書。文書的定義雖然如此寬闊,但車牌只是外國字母與數字的組合,表面上看不出其間與文書有何聯結,為什麼也會成為刑法上「文書」的犯罪? 原來我國刑法在制訂當初,參與立法人士雖已殫精竭慮將文書犯罪的多方態樣,訂得十分完善,但仍恐有掛一漏萬,損及刑法防衛文書犯罪的社會功能,特別在這一章中訂了一條補充性的「準文書」犯罪的法條。所謂準文書是指某些事物,看起來並不像文書,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就是「以文書論」的文書。這法條便是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第一項,原先是這樣規定的:「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這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刑法首次公布時就有的老條文,快近八十年的歲月,讓這步履蹣跚的老法條,無力適應日新月異的時代潮流。想要它持續肩負起捍護社會安全的使命,必須及時修正內容,賦予它的新生命。 民國九十四年間,刑法有一波部分法條修正的大動作,這老邁的法條有幸也擠進修正行列,修正的內容,是在舊法條內增列:「圖畫、照像」,「及本章以外各罪」的文字,修正後的法條,成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並移列為第一項,另增訂了第二項,法條文字是這樣的:「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有了這些修正,那些想藉由新科技產品,實行「以文書論」的犯罪,像利用E-mail、skype、line等目前最夯的通信軟體在電腦與智慧型手機上作無紙通訊、傳遞資料,在處罰上就不致引發爭議。且修正後的適用範圍,擴及其他刑事特別法所定的「文書」犯罪。一條本已老態畢露的法律,經過這次修正,注入新規定,又可以扛起擔子,繼續服務我們的社會了! 車牌,在外表上看不出箇中玄機,但它是公路監理機關根據管理機動車輛機制所製作,每個字母與數字,都代表一定的意義,翻開車牌的原始資料簿冊,車輛的種類、形狀與所有人都可一目了然。所以在刑法上屬於一種「以文書論」的文書。 上面已經提到過文書有很多種,有私文書、有公文書等等不一,本來偽造車牌,就是偽造了公路監理機關依權責製作的公文書,就應該按偽造公文書罪來處罰,由於偽造公文書罪的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算是一種重罪。偽造車牌,只是損害監理機關對於機動車輛公務上的管理,算不上是一種嚴重犯罪,如果都按偽造公文書罪來處罰,不免失之過酷!因此,刑法在這一章的第二百十二條訂有偽造特種文書罪,給予這類犯罪較輕的處罰。車牌是公務機關准許機動車輛可以在道路上行駛的一種證明,屬於這法條所稱的「特許證」的一種,偽造車牌要受到法定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有車階級者都知道,不問騎的是機車,開的是汽車,都要依照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車牌,掛著領到車牌的機動車輛才可以在道路上行駛。怎有可能花些錢就可以隨隨便便在網路買到真車牌的道理?所以這一套說詞,是不可能得到執法人員的認同。就算說詞沒有虛假,但是明知花錢在網上買不到真車牌,買到手的必定是「山寨」版的假車牌,還拿來懸掛在自己的機動車輛上,這一懸掛假車牌的行為一旦被查獲,行為人仍然要受到與偽造特種文書罪刑罰相同的行使特種文書罪的刑事處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2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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