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爸非爸?媽為兒提否認親子之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9820
爸非爸?媽為兒提否認親子之訴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一位男女關係不平凡的張姓婦人,十多年前與一位簡姓男友同居,同居期間生下一個女兒。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為經濟困難,當了人頭新娘,與一位大陸福建籍的陳姓男子辦理假結婚,結婚以後陳姓男子就離開她去打工,她則與簡姓男友繼續同居,其間又懷了第二胎。懷胎期中,簡姓男友因為搶奪案件入獄服刑,這時張婦生下一個兒子,因為是與陳姓男子結婚期中所生,陳姓男子當然成了小男娃戶籍上的「爸」。 身邊少了賺錢的男人,張姓婦人生活無法維持,只好帶著一對苦命的小兒女,投靠與簡姓男子同居前即已結識的王姓男友。張婦與兒女被王姓男友接納後,張婦就成為王男的同居人。九十三年間還為王姓男友生下一個兒子,這小男娃也是生母與陳姓男子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法也當然是陳姓男子的兒子。 同年六月初,簡姓男子出獄,發現張婦與過去情敵王男同居又生下兒子,心中甚為不爽,邀同二名友人開槍射傷王男的手臂,還要求王男賠償五十萬元,拿到款項後隨即落跑,稍後被查獲重度他的牢獄生活。目前仍在監獄執行中。 張婦深覺自己雖然是三個孩子的生母,是當之無愧的「媽!」只是三個孩子卻都沒有一個名實相符的「爸」!尤其是兩個兒子都姓陳,其實與名義上的陳姓丈夫毫無關連。這樣下去不只是兒子少了一個疼愛他們的親人,也少了一個在法律上應負扶養責任的人,對孩子顯然不公平。另外以前同居的簡姓男友將在今年出獄。為了要與男友重聚,也有必要將兒子關係作個澄清,於是就幫兩個小男孩提起否認與陳姓男子父子關係的訴訟。 第一審法院審理這案件時,承審法官誤認為《民法》上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要在子女成年後提出,判決張婦及其兒子敗訴,他們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則認為張婦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這件訴訟,就付實體上審理,並大費周章,透過海基會、海協會傳訊因假結婚來台打工,後來被查獲遣返大陸的福建籍陳姓男子,結果因為行蹤不明沒有成功。張婦的王姓男友在多年前已經死亡,也無法調查。最後是提出獄中簡姓男子,採取簡某的DNA與小孩的DNA比對,證明張婦的長子是簡某的骨肉,與張婦假結婚的陳姓人頭丈夫無關;次子則經證人出面證明,張婦曾與已故的王姓男友同居三年。高等法院就憑著這兩點證據,判決陳姓男子不是二名小男童的父親。 陳姓男子目前行方不明,有關訴訟文書可能都是公示送達,他對自己在戶籍上被記載為孩子的「爸」這檔事,可能壓根兒都不知道,就是知道了因為孩子本不是他生的,事不關己,不可能會對這判決有所爭執,否認親子關係的判決該是就此確定。不過,官司打贏了也不會帶給原告多大歡樂,因為否認了孩子的「爸」,只是搬開擋在孩子找爸的路前一塊大石頭,恢復孩子為沒有爸的身份,如何為孩子找到真正、真愛的爸,還有一段法律歷程要走! 一般正常婚姻的家庭,家中添了一個小寶寶,取了名字拿著醫院發給的「出生證明書」喜歡地前往戶政事務所為孩子申報戶籍,這時候的新生兒,很自然地有了《戶籍法》上的生父與生母。為什麼張姓婦人生下的孩子,為了有一個名實相符的父親,竟會帶來一宗宗如此的麻煩事呢? 造成這些麻煩事的原因,不在於張姓婦人所生的孩子,而是一直沒有過著正常婚姻生活、生下孩子的母親。這話怎說呢? 在我國的《民法》中,將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分成「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是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定義,《民法》沒有法條給予詮釋,就「婚生子女」的法律上定義作反面解釋,可以得到父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都屬於「非婚生子女」的結論。就新聞報導來看,張姓婦人與簡姓男友並未結婚,只是同居關係,他們的長女,是在父母沒有婚姻關係下出生,就是非婚生的女兒。雖然小女孩看到簡某,也會喊聲「爸爸!」但這只是事實上的「爸」,與法律上的父親是有距離的。要將事實上的「爸」,成為法律上的爸,在《民法》上有兩種法定的方式: 第一種是學說上稱為「準正」的制度,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條文是:「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法條中的「視為」,就是等同的意思,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一旦結婚,非婚生子女不須經過任何法定程序,就當然成為生父、生母的婚生子女。回溯至他們的出生的時候起,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種是生父的「認領」,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的:「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出面承認子、女是自己所生。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的認領,在法律上與生父發生父子、父女的關係。認領是一種單獨行為,不須經過非婚生子女或他們的生母同意。只要生父表明願意認領,就發生認領的效力。如果非婚生子女從小就由生父撫育,則連認領的程序都可省略,就直接「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他們的生母的關係,依上述法條第二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不必經過認領,直接與孩子發生婚生子女的關係!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5月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