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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擄人勒贖刑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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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刑罰重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台北市靜心國小一位女學生,最近被一組冒充電視整人節目的人物拐騙到一輛藍色轎車內去,還好這女童機警大聲呼救,歹徒深恐事敗被逮將她送回學校。這件事情經過媒體多方報導,學校老師也紛紛把這些實例作為補充安全教材,教導學生能夠判斷是非,不要輕易受騙,遇到禍事臨身,更要保持鎮定,才可以尋求自保,這些話連日來在父母細細叮嚀和學校老師一再灌輸下,已經深深印入國中生吳金生的腦海中,走在路上決不敢跟不相識的人搭訕,遇到住在遴近的同學,大家便相約結伴而行,說說笑笑,增添一些生活的樂趣,也使歹徒沒有可乘的機會,覺得蠻不錯呢! 社會上發生擄人的駭人聽聞的案件,對小小年紀終日和課本為伍的吳金生來說,應該是離得很遠很遠,可是在大人們嚴重關切下,卻成為他心頭一片不掉的陰影。使他更不能瞭解的是人跟人和睦相處,天天嘻嘻哈哈,不是挺好的?為什麼有人會拐騙小孩子,有人會對小孩子施用暴力,剝奪小孩子的行動自由。這些無法無天的人,法律會對他們作成怎麼樣的處罰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發生在一月十一日的台北市靜心小學女學生被拐走又放回的事件,由於當場沒有逮到什麼人,警方正在蒐集證據,並以擄人勒贖的重大刑案來偵辦,並且呼籲各界踴躍提供破案線索,使這案作能夠提早偵破。做壞事的人可以逃避一時,但是不可能逃避永遠,在全民的關注下,相信很快就會曝光,現在先從吳金生想要瞭解的這些人做了這件壞事,要面對著怎麼樣的法律來作說明。 依據案件發生後的新聞報導歸納起來來看,這位女學童是被作案的歹徒說是某電視公司節目的制作,進入一輛停放在那裡的藍色轎車中,然後被載走。似乎沒有用到什麼暴力,只是用言語騙取小孩子樂於助人的同情心,自願上車接受整人節目的安排,然後就沒有得到小孩子的同意,而且違背先前的說法,開車把他載走,使她沒有辦法下車去上學,顯然是用一種非法的方法,剝奪這位女學童的行動自由,就這一部分的犯罪來說,只要開動車子,就妨害了女學童的行動自由,要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的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歹徒雖然又開車把女學童送回到學校附近讓她下車,並不影響所成立的犯罪。另外犯罪一般都有犯罪的目的,也就是究竟為了什麼而犯罪,像上面所說這位女學童被騙上車,然後被車載走,又被送回來的過程,顯然看不出歹徒這麼做的目的在那裡。若說是單純為了好玩,實在難以使人相信,因此有人推斷,犯案的目的,該是為了錢財,把人拐騙到車上以後,由於種種原因,包括小孩子大喊救命,使歹徒覺得方法已經失敗,這種﹁賣命﹂的錢不能要了,才把所謂﹁肉票﹂,也就是拐騙到手的小孩子放回。 歹徒的目的如果真是為了錢,想把小孩子拐騙到手後再來向其家屬要錢,錢要不到就不放人,則這些歹徒所犯的罪,便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的擄人勒贖罪,要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沒有收到贖款便把人放了,依照同條第五款的規定,可以減輕其刑,這是平時可以適用的法律,由於目前還有一種專門對盜匪,用重刑伺候的特別法﹁懲治盜匪條例﹂存在,這個條例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也訂有與刑法相同的擄人勒贖罪,不過刑度是唯一的死刑,依特別法優普通法的適用法律原則,應該要適用懲治盜罪條例來處斷,不過刑法原來訂定的沒有取得贖款就放,可以減輕其刑的規定,在依懲治盜罪條例判罪的時候,也可以適用的,也就是說這種情形,可以把死刑減輕的,死罪縱然可免,坐牢的活罪還是難逃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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