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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雖然未動手,也犯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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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未動手,也犯傷害罪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黃小明、王銀生、巫金柱都是文旗國中二年級的同學,住家又都是離學校兩公里遠的林投社區,上課都是利用腳踏車代步,經過一年的上下學,自然而然地彼此都產生了一般感情,對於自己居住的社區也都相當關懷。前些日子,巫金柱的妹妹剛唸國中的巫金鶯輪值值日生,放學後留在教室打掃清潔,沒有跟大夥一齊騎車回社區,就是晚了那二十分鐘,在路上遇到學區內的幾位騎腳踏車的同學,他們看到這位女同學一個人孤零零騎著腳踏車在走,仗著人多便想戲弄這位小妹妹,大夥兒用腳踏車在女同學旁邊繞看飛馳,又很快地騎到她車的前面來個剎車停。讓巫小妹妹進退不得,最後只有跳下車來扶著腳踏車走,這時這群同學才得意洋洋地騎車走了! 巫金鶯回到家中,便把這件事情的始末告訴了哥哥。巫金柱聽到妹妹被人欺侮,不禁火冒三丈,氣鼓鼓地要找對方討回公道,第二天便找死黨也就是每天騎腳踏車同出同歸的黃小明與王銀生,兩個人只知道「兄弟」之間義重如山,那管得其他後果,馬上答應要為巫金柱兩肋插刀,共同替他討回公道。巫金柱得到黃小明、王銀生答應援助一臂之力後,便去找那天戲弄他妹妹的那位隔壁社區的同學要求談判,這位同學也就答應下來第二天放學後在路邊一座土地廟前見面。巫金柱覺得這位喜歡欺侮人的同學會滿口答應談判,恐怕不懷好意,當天就找來三根木棍,分送兩位同學,當作防身之用,並說好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先動手揍他一頓。 第二天那位會欺侮人的同學帶來一位身體魁梧的同學赴約,巫金柱與他交談幾句便同他大打出手,王銀生也拔出巫金柱交給他有銳角的木棍加入戰鬥。黃小明見狀,就飛奔至腳踏車旁要抽出綁在車身上的木棍加入打架。這時候警車的警報聲忽然響起,黃小明跨上腳踏車想離開現場,被趕到警員一把抓住,打架的四個人也被拉開,先動手的巫金柱跟那位愛欺侮人的同學已經滿頭是血,被帶到醫院中包紮。以後都被到派出所中作筆錄,雙方互相告對方傷害。只是對方告的是黃小明、王銀生、巫金柱等三個人傷害罪。巫金柱則只能告對方兩個人打人,最令黃小明忿忿不平的是這件打架事件中,他自己根本沒有動手,便被警察抓,為什麼還要揹上傷害人的罪名呢! 傷害別人的身體或者健康者,依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欺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兩位打人也被人打的人,受到刑事處罰,沒有話說,只是打人的手都沒有舉起便被抓住的黃小明也扯上傷害的罪名,這又應該如何解釋呢! 原來我國刑法中有個﹁共同正犯﹂的制度,依照刑法第二十八條﹁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皆為正犯﹂的規定,只要兩個人以上有共犯罪的意思聯絡與犯罪行為的分擔,便成立了正犯。事先已經同謀犯罪,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自己縱未下手實施,而是由共同犯意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來實行犯罪行為,便成立了共同正犯,對動手實行犯罪的行為,要負相當的刑事責任,所以未打人的人也是傷害正犯!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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