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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加入犯罪組織,即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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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犯罪組織,即是犯罪 最高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去年進國中唸一年級的李漢傑,仗著自己身高體壯又有幾分蠻力,把比他矮小的同學都看不在眼裡,經常碰碰這一位,撞撞那一位,很多同學都受到他的暴力相向,只是懾在體能懸殊之下,不敢跟他較量幾下,可是在班導師面前,還是會把心聲說了出來,因此李大個子逐漸成為這一班不受歡迎的人物。   最近,同學們發覺李漢傑的行為有點不一樣,除了經常有請假或曠課的情形發生之外,連下課中間休息的幾分鐘也不見人影,因此,同學受到的欺侮,相對地減少。大家都在慶幸這位李同學在老師的諄諄善訓下,終於收歛起暴烈的行為,回心向學,做個跟大家好好相處的好同學。不過這樣的好現象維持不了多久,便被同學拆穿迷團,原來李同學利用短短幾分鐘時間,都會跑到操場的另一面比他高一年級的教室外面,找幾位跟他臭味相投的同學玩耍,跟同班同學相處的時間少了,當然麻煩也相對減少了,可是他們幾位聚在一起的結果,被欺侮的同學不僅僅限在他們這一班,別班的同學也限著被騷擾。直到有一天,李漢傑忽然不來上課,導師打電話到他家中查問,也說不知道,同學們對這位經常不請假也不來上課的李同學究竟到哪裡去了,雖然非常關心,但是也不感覺奇怪,畢竟他的舉動已經跟好學生有了一段差距!   約莫隔了一星期,有一位同學看到報上登載一則新聞報導,說警察局查到一個犯罪幫派,叫做風砂幫,他們把持一條通往山區的產業道路,向經過的載砂石的卡車收取通行費,如果不照著他們的意思給錢,就要幾位年輕人蹲在車前不讓卡車開走,那天被警察查到的時候,其中有三位是國中在學的學生,一併被送到少年法庭調查,其中有一位姓名是李Χ傑,同學們看過後,經過一陳討論,大家都說就是李漢傑。 ╳ ╳ ╳ ╳ ╳ ╳ ╳ ╳ ╳ ╳ ╳ ╳ ╳ ╳ ╳   依照新聞報導的內容,可以確定李漢傑是參加一個以犯罪活動為宗旨的幫派組織,因為他是跟比他年齡大一些的同學混在一起,在幫派中還談不上是「老幾」,只能算是一個小老弟,聽命別人來做犯罪的事情,不管在這些犯罪組織中擔任什麼角色,一旦成為該犯罪組織的成員,依據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施行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規定,都是犯罪行為,只是刑責有輕重而已,凡是發起組成犯罪幫派,或者主持、操縱、指揮整個幫派的首腦人物,依照組識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只是參加這個犯罪組識,成為這個組識的一份子,也要受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這兩種犯罪,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徵,還要送到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如果在參加這個犯罪組織的幫派以後,另外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刑責比參加犯罪組織為重,還是要負起責任,例如,犯罪組織要其成員殺人,殺人的成員還要負起殺人罪的刑責。真是歹路不可行,少年交友千萬要小心!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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