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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高額獎金,鼓勵檢舉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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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獎金,鼓勵檢舉賄選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這個寒假對唸國二的曾仁和來說,一點假期的氣氛都沒有,學校的寒假作業,一批又一批,還要寫報告找資料,只好把好玩的事情擺一邊,先做好功課再說,就在他放下功課站在窗前歇口氣,讓他看到一件想不通的事情,就是住在他家對面那位平時他稱為林哥哥的林佑民,家中環境不是很好,這兩天卻騎著一輛嶄新的追風機車,有空就掏出布來這邊擦擦,那邊擦擦。好像非常得意的樣子,曾仁和知道林哥哥家中環境並不好,目前在台北唸大學而且兼三處家教,才夠維持半工半讀的苦日子,怎麼會有錢買得起這麼拉風的機車。心中不免起了疑問,又不好去向旁人打聽原因,直到三天以後,住在林家隔壁的萬媽媽來他家找他母親聊天,悄悄地說出這段內情,臨走的時候還要他母親不要隨便告訴別人,他母親覺得這件事不能算作壞事,也就說給曾仁和聽。 事情發生在上次鄉民代表選舉期間,林佑民自台北回到家中,晚上肚子餓,到鄰近的雜貨店買兩包泡麵來吃,發現姓李的老板正和一位他不認識的中年人在低聲談話,看到林佑民進入店中,便停止講話。那位中年男子做了一個手勢,便把一個牛皮信封交到李老板手中,就匆匆地走,這情形被林佑民看到以後,覺得其中大有文章,尤其是李老板那雙閃爍不安的眼神,讓人覺得一定有什麼壞事在進行。後來又想到再過兩天就是選舉鄉民代表投票的日子,直覺地認為他們剛才的接觸是在進行﹁買票﹂,這位李老板一定是一位買票的﹁樁腳﹂,便用電話向檢察官檢舉,後來這位李老板就因預備賄選罪被判了刑,林佑民得到了新台幣五十萬元的檢舉獎金,一部分錢就拿來買車,另外就補貼家用,這是林佑民的媽媽親口對萬媽媽說的,萬媽媽說這是千真萬確的事情! 曾仁和聽了以後,覺得有些不可思議,打了一個電話,就得到那麼多的錢,為什麼政府會出這麼高的檢舉獎金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每次到了選舉公職人員的時候,總會有人買票的聲音傳出來,而事實上檢察機關最近幾年來也查到不少件買票、賣票的賄選案件,這些冀望用金錢來污染選舉的人,可說是民主政治的最大罪人。嚴懲這些選舉犯罪,早在民國二十四年公布的我國刑法,就有妨害投票罪的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明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賄賂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已提高十倍︶以下罰金﹂,這是賣票罪。另外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亦已提高十倍︶以下罰金﹂,這是買票罪。這些犯罪在當年民主氣氛並不濃厚的時候,用到的機會並不多,近年來我國向民主政治大幅步跨進,大大小小的選舉幾乎每年都有選行,小數想藉選舉躍登龍門的人,自己又缺乏眾望所歸的條件,只好扶其財力用鈔票換取選票。當年的法律規定已難對付這些不尊重國家法律的社會敗類,近年修正和新制定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均有相同的罰則規定,並且大幅度提高罰金的金額,最利害的一著,是增訂預備犯的處罰,像總統副總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買票罪的處罰最重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第二項規定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用來買票的金錢或者財物就要全部沒收。同時為了端正選風,政府訂定了高額的檢舉賄選獎金,除了為檢舉人保密以外,檢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查到後經判罪,檢舉獎金是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不是候選人本人賄選而係其他的人替候選人賄選,經檢舉被查到經判罪的,也可以領到新台幣五十萬元的檢舉獎金。希望這些高獎金,能夠鼓勵大家檢舉賄選。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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