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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對賄選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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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賄選說﹁不﹂!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李海星的媽媽前星期回到台南鄉間探望外婆,到星期六才回來,每次媽媽回娘家,小孩子雖然沒有跟著去,口福一點都不會減少,一包又一包的鄉間土產,把媽媽帶去的旅行袋塞得滿滿,好多張嘴要好幾天才能把他消耗掉。 對李海星來說,這些美味的零嘴雖然好吃,總是比不上媽媽帶來在鄉間聽聞得來的富有鄉土趣味瑣事逸聞,紀錄下來都是他寫報先作筆記的好材料!這天吃過零嘴,他家幾個小孩又纏上媽媽要她說一些鄉間的點點滴滴。   正在忙這又忙那的媽媽只說是這幾天鄉間也是大雨直直落,沒有到那裡去,只是窩在奶奶家陪奶奶窮聊,不過親眼看到一則跟選舉有問的趣事,講給你們聽聽好不好?   在小孩的要求下,媽媽說:﹁住在奶奶家的斜對面,那位滿頭白髮薛婆婆尖銳的罵人聲,走到門口一看,鄰村的胖伯伯用雙手抱住頭,冒著大雨從薛家跑出來,一身肥肉在雨中抖著抖著,還不時回頭看看那拿著大掃把在後面追打的薛婆婆。還好,左右鄰居都從屋裡跑出來,從大雨中拉住薛婆婆,才讓那位胖伯伯跑進對面楊家去躲避,而薛婆婆還是站在自家門口大聲叫嚷著說﹃你害人還害得不夠嗎?還想再害人!你還敢再來的話,我一掃帚就給你打出去!﹄看到年邁的薛婆婆氣成這樣子,大家都議論紛紛,在我們那裡,被人用掃帚趕了出去,是一件最沒有面子的事情,而這位胖伯伯被薛婆婆用掃帚追打逃到對面以後,連大聲的話都沒有說上一句,丟在薛家的雨傘也不要了,冒著雨就走了!臨走的時候,只對楊家說﹃真是瘋子,我連話都沒有說一句,便被薛婆婆用掃帚打,莫名其妙!﹄事後鄰居聚在楊家談論此事,才知道薛婆婆家在前次選舉縣議員的時候,有人按照她家的人數送上用信封袋著的一袋錢,結果被查到,薛婆婆被判了三個月的徒刑,法官體諒她年長,宣告她緩刑五年,如果在這段期間不犯錯,就不必去坐牢,那送錢來的人薛婆婆不認識,不過事前胖伯伯有到過她家,她一直懷疑是胖伯伯主使的,那位胖伯伯就抵死不承認,這天胖伯伯又上門,她不等他說話,拿起掃帚就打人。說他又想來害人,那位胖伯伯連話都不敢說,好像是有點心虛,所以大家都拿來當笑話看待,也可以說這是本屆總統選舉的插曲吧!   ﹁媽!薛婆婆收了那袋錢,為什麼會被法院判罪呢?﹂   李海星有些不明白,便問她媽媽。   ﹁那就是買票呀!人家拿錢給她投入那位姓林的候選人一票,她答應以後對方把錢留下來,所以就犯罪了,仔細情形,我也不曉得!﹂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台灣地區的民主政治的進步,向為國際人士所讚許,而民主政治必須依賴民眾的參與才能推動,一波接一波的選舉,便是推動民主政治的原動力。一次成功的選舉,便會帶動人民向民主法治跨出一大步!不可諱言的是以往大大小小選舉中,都會傳出一些金錢介入選舉的醜聞,影響了選舉的公正與公平。為了扭轉此種妨害選舉的歪風,每逢選舉時刻,檢察與調查機關,都會成立臨時任務編組的查察賄選的執行小組,專門查辦用金錢污染選舉的案件,這位薛婆婆被查獲便是一個例子。   很多人都有一個錯誤的想法,認為賄選只是應該是花錢買票的人該受到處罰,那些收人家幾佰塊錢財投他一票的人,只是得到該得工資,也就是﹁走路工﹂沒有什麼了不起!其實有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了!因為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便明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一定之行使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為了區區數百元昧了良心投下一張不該投的選票,不但妨害了選舉,也剝奪了自己的自由,千萬不能因小失大,要大聲地對賄選說﹁不﹂!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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