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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刑罰能躲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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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能躲得過?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吳瑞卿家中最熱鬧的時刻,就是每天吃晚飯前的那段時光,一家人從四面八方回到家中,媽媽在廚房裡做飯燒菜,爸爸則幫忙削水果,吳瑞卿的妹妹搶著上電腦的網路找資料寫報告,他自己只好找報紙亂翻,想找點寫週記的資料,忽然他妹妹大聲叫嚷著說:﹁ 哥!你看,那有人會這樣倒霉,差九個小時,他被判的罪,就不必坐牢了,偏偏這短短幾個小時,被警察逮去!﹂吳瑞卿走過去一看,原來是網路上一則小新聞,是說一位七十多歲的老先生,因為偽造文書罪,被法院判了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他一直沒有去接受執行,遭到檢察官的通緝,這天到台北去,被警察逮到,把他送到桃園原來通緝他的檢察官那裡去,檢察官查檔案算算日期,過了當天因為行刑權期滿就不必執行了!怪不得他妹妹替他呼倒霉。   聽到他妹妹叫嚷,也擠在旁邊看上一眼的爸爸卻有了相反的看法:這怎麼說是﹃倒霉﹄呢!,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誰教他要做壞事情呀,被法院判了罪刑,本來就應該要面對現實,去接受刑罰的執行,躲躲藏藏結果還是被逮到,可以說是﹁冥冥之中自有定數﹂,對這種人我是不會同情的!爸爸說出這麼一大推的理由,似乎是在對子女作隨機教育。   吳瑞卿想想他爸爸的話,也不無道理。因為他自己生平最瞧不起的,就是那些做錯事還不敢面對現實的人。只是他不明白法院既然已經對一個行為有缺點的人判了罪刑,就應該讓他去坐牢,為什麼還有什麼行刑權時效,過了時效就不必坐牢的事情?豈不是使犯罪的人,想盡方法來逃避執行嗎?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一個人被法院判處罪刑,判決確定以後就要接受執行,如果判決是處有期徒刑,就要到監獄裡去坐牢,也就是法律上說的﹁執行﹂。刑罰經過執行完畢,這件刑案才算是完全了結。犯了那些重大犯罪的人,通常檢察官在沒有起訴以前,都會聲請法院先把這個人羈押在攔看守所裡,等到罪刑判決確定,便到看守所裡把這個犯人提出來送到監獄裡執行,一點問題都沒有。有問題的是那些沒有羈押在看守所的人,案件判決確定,檢察官傳喚他來接受執行。有的敢於面對現實的人,接到執行傳票以後,二話不說拎著換洗衣物,便來報到接受執行。有些人接到傳票便想盡理由,要求檢察官延緩執行,找不出理由以後,便想一走了之。這個時候,檢察官只好通緝他歸案行,這通緝期間,要延到行刑權時效消滅以後,才能撤銷通緝。因為這個時候,所判的刑,就不必執行了。   犯罪被法院判處罪刑,為什麼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執行,法律規定行刑權消滅,就不要執行了,這原因要從判處犯人刑罰的目的來說起,古代的人對犯罪的人施以刑罰,是以應報主義為出發點,也就是根據因果報應的理論給犯人施懲罰。現代的刑法是採取目的刑主義,也就是說刑法給人施以刑罰,目的不是在於報復,而是著重於將來犯罪的預防。把犯人拘禁在監獄裡執行刑罰,目的是要他在裡面接受教育,改悔自新,不至於再犯罪。如果人犯在外面已經過一段長時間的生話沒有再犯罪,刑罰的目的已經達到,就沒有再要他到監獄接受執行的必要。因此刑法訂有行刑權時效消滅的規定。   那位看起來有點倒霉,其實不算倒霉的老先生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依據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行刑權的時效消滅期間是七年,由於他是經過通緝,行刑權的時效期間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要加上四分之一即一年九個月。所以老先生的案件,自判決確定的那一天算,經過八年九個月,就不必執行了,因為那一大段躲躲藏藏的日子,比一年六個月坐牢的日子,好不到那裡去!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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