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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侵占震災財物,重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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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賑災財物,重刑伺候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陳榮新的父親是一位非常有愛心的外科醫生,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知道災區缺乏急救的醫護人員,馬上向服務的醫院報名志願遠赴災區服務一個星期,由於在災區看到了在大地震後造成的生死場面,回來後精神也到影響,經常是沉默不大說話。但是看到看不慣的事情,則會大生其氣,慷慨激昂地說出他對事情的看法,晚餐的餐桌上是他發表意見最多的地方,跟他共餐的家人是他最忠實的聽眾,陳榮新很多資訊,便是在這種場合中得到的。 這天他父親又在餐桌上發表心中的牢騷,說大地震後居然有昧著良心的公務人員把賑災物品般回家中享用,也有人把物品堆存在倉庫中,準備從中牟利。在餐桌上大人講話,小孩子是插不上嘴的,這是陳家的傳統,對或不對都只有聽的份,只有他媽媽聽不慣他爸爸的話,可以從中規勸幾句,這時他媽媽忍不住便說:「只是報上登載著有這些事情,您就大發牢騷,有設有違法的事情,還要檢察官去查清楚,先別氣成這樣子!」 他爸爸平日對他媽媽的話,都是言聽計從,很少有相反的意見,也就不再說下去,這頓飯就在沉悶的氣氛中結束。 唸國中的陳榮新雖然年紀還小,心中卻有強烈的正義感,對於某些人做出違背正義的事情,總是忿忿不平,剛才聽到父親那些話,心想這些做出傷天害理事情的人,法律應該好好給他制裁才對! ************************************************ 這次九二一大地震,激發海內外同胞發揮高度大愛,出錢出力踴躍投入救災賑災工作,捐助物品大批大批湧入災區。由於捐助物品太過豐富,有些地方來不及發放出去,堆積如山,以致引起一些不肖經辦人員的貪念,上下其手。這些經辦人員具有公務員身份者,根據新聞報導,有地方政府中的課長、地方自治人員中的里長已經被查到移送法辦。這些人有沒有把過手的賑災物資留下一手,移送到檢察官那裡以後,檢察官自然會本著無枉無縱的精神深入查明,如果並無犯罪事實,就會還給他清白。真的有觸犯刑罰法條,那就會提起公訴,由法院來審判處罰。 不是自己所有的財物,只是經過自己的手,或者代表別人管理財物,起了私心把這些財物據為己有,或者轉給自己的家人或者朋友所有,這種行為在刑法上稱為侵占,一般人犯了這種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具有公務員身分犯了這條罪,那便是貪污,這種犯罪,不適用普通的刑法,要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法來處罰,這種處罰又要依據侵占的財物是不是公有來作不同的處理。如果侵吞的財物是公家也就是政府所有的公有財物,這種行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最輕也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如果管理或者經手的財物不是公家所有,像賑災物資是社會大眾所捐獻出來的,公務員只是經手或者管理,把這些財物加以侵吞,那是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犯罪,要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這二種犯罪都是經手賑災的財物而犯的,還要適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加重刑罰二分之一。本來有期徒刑部分,最高只能判處十五年,現在由於緊急命令的加重刑罰,依據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加重至二十年。公務員處事,務必要慎重,一時思慮不週,犯了貪污罪,刑罰可不輕阿!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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