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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災區犯罪,重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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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父母定居在台中市的陳則順,全家人在九二一大地震只是有驚無險,過幾天無水無電的艱苦生活而已,遠在台中縣東勢鎮老家,則沒有這麼幸運,一棟二層透天水泥屋,被震後雖然沒有全倒,但牆壁龜裂,屋裡擺設七零八落,連神位都走了樣,年邁的爺爺奶奶,遇到這樣大的天災,說什麼也不願離開家門。地震後第三天,陳則順的父親曾經冒險走走停停地趕回老家勸說兩位老人家離家到台中避難,遭到老人家一致拒絕! 這天逢到週休二日,陳則順的父親準備一包包日常生活必須品,幾箱礦泉水和泡麵,一家人開車回去探望父母,準備在那裡逗留二天,幫老人家整理劫後家園。 走過災區,到處是斷垣殘壁,雖然餘震漸漸減少,露宿的帳蓬在空地上還是到處可見,地牛大翻身的威力,深刻印在陳則順的腦海中。到了東勢老家,陳則順趕緊幫忙把帶去的補給品往屋裡搬,老奶奶看到這麼多可以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笑得連口都合不攏,還說前幾天,我們這裡三瓶礦泉水要一百元,三包泡麵也要一百元,有錢還沒有地方買呢!真是沒有天良! 陳則順聽了奶奶的話,吐了吐舌頭說:﹁怎麼會有這種事,十幾塊錢的東西,怎麼會賣到三十多元呢?﹂ 陳則順的爸爸接著說:﹁乘火打劫的人到處都有,報紙報導說有的地方一包泡麵賣你五十元呢!﹂ 陳則順聽了後心裡想對於這些只知道牟利,不顧別人死活的人怎麼沒有法律對付他們呢! ××××××××××××××××××××××××××××××× 遇到天災地變想從中發點橫財的人,在這次大地震後新聞報導中透露不少,這種哄抬物價的行為,在承平時代是不可能存在的,這家價錢貴可以到別家買,這就是對抬價的商人最好的懲罰,因此法律在平時是沒有處罰的規定,可是在此次災變發生後,政府為了能夠集中力量全力救災,由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在命令的第十一點規定:﹁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萬元以下罰金。﹂由於緊急命令是憲法賦予總統在國家遇有天然災難時候處理緊急事務的職權,而且需要在發布命令後十天內經過立法院的追認,這種命令在發布期內,是可以代替法律,也就是說其效力是同法律相等。緊急命令所規定的這三種新的犯罪,雖然不是法律所規定,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還是要依據緊急命令的規定來論罪科刑,只是緊急命令是一種限時法的性質,時間一經過,就失去效力。所以到明年的三月二十四日為止,有緊急命令所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重罰的制裁。 總統這次發布的緊急命令,除了制定﹁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這三種不同型態的犯罪以外,並在同點中規定﹁以詐欺、侵占、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或特別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詐欺、侵占、竊盜、恐嚇和搶奪都是刑法上所規定的一般人比較容易觸犯的財產上犯罪,本來這些犯罪的法定本刑都是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現在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重可判七年半的有期徒刑。強盜罪雖然也是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因為目前有懲治盜匪條例的適用,犯了強盜罪要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來處罰,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是不能再加重的,最輕本來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結果最低刑度是十年六個月,災害期中歹事做不得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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