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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飲酒不能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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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不能開車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賴東春唸的國中距離他的家有五公里遠,靠著兩腿運動得花上一小時,因此以往都是由他父母用車輛載送,這學期開始他覺得自己已長大了,不能任何事情都依賴著大人,便要求騎腳踏車上學,他父親就買了一輛可以變速的腳踏車給他騎,剛開頭幾天,覺得非常拉風,自己想快就快,要慢就慢,要早到學校就早到,不會受到別人牽制,可是有一天,一場驚心動魄的車禍,在他眼前發生,使他以後騎起車來,心中始終有點怕怕! 那天他也跟平日一樣輕鬆地踩著踏板回家,忽然一輛白色的自用小客車自對向車道斜向這邊慢車道衝過來,趕快煞車向路肩躲避,這時他身旁的車道上正有一輛大貨車也在高速行駛著,看到這情形馬上緊急煞車,可是車身還是向前衝,一聲轟然巨響,正好撞上那自用小客車,撞得那小車整個變了形,車中四個人二死兩重傷。賴東春則因為有大車替他擋了一下而毫髮無傷,但卻已嚇出一身冷汗。事後才知道小客車的駕駛人當天跟朋友飲酒作樂,醉茫茫還強挺著開車,結果是車毀人亡,路經該處的賴東春險些也賠上一條命,因此他對酒醉開車,深惡痛絕,對相關新聞也特注意,前些日子,報上登出警方大舉掃蕩酒醉開車的人,令他高興好幾天。隨後新聞報導又說一位法官認為定罪的法條不明確,一口氣判了四個人無罪,導致一大群人的抗議,真令他滿頭霧水,不知道這法律怎麼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酒後駕駛汽車,是不是應受到新修正於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四月二十三日生效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規定刑罰的處罰,由於最近法院作出有罪和無罪兩岐的判決,引起社會上議論紛紛,各說各話,歸納起來社會大眾對飲酒駕車應該受到處罰的焦點,還是有交集的。只是在構成犯罪要件方面有些爭議而已,目前這些判決還沒有確定,各案件的當事人,包括檢察官或被告,都有權要求上一級的法院,重新審理作出判決。在沒有判決確定前,是無從對具體案件評論誰是誰非。這裡僅對這條刑法新增條文的犯罪構成要件,作個介紹,讓大家更能瞭解在現行法律的規定下,可不可以飲酒後還可以手握駕駛盤。 刑法新增的這條條文,全文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由條文的規定來看,構成這個犯罪的要件有二個,第一:是服用酒類,究竟要服用多少酒類才算是服用酒類,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算呼氣後酒精濃度低於法務部召集有關機關決定移送法辦的零點五五毫克的標準,也是服用酒類,法院若採為斷罪的依據,並不算違法。日本的道路交通法就是作如此規定,帶有酒氣的人就不許開車,一旦開車就是犯罪,比我們的法律規定乾脆多了。第二:要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就法條的規定來說,這二個要件都要同時具備才能成立犯罪,缺一不可。現在警察機關查到的案件,各界對曾經服用酒類這個要件都沒有爭議,有問題的是呼氣後酒精濃度達到○‧五五毫克,是不是可以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本來這一點屬於法院依職權作證據證明力判斷的問題,如果有一套實驗方法可以證實只要飲酒到達某種程度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就可以定罪處罰,便省事多了。至於某些特殊狀態的案件,則需就個案再行鑑定來決定。報載台北榮總日前曾函覆士林地方法院,表明呼氣後酒精濃度達○‧五五毫克,將會影響駕駛,應該可以作為處理這些案件的重要參考。如果想修法使犯罪構成要件更嚴謹,鄰邦日本的立法例是不錯的參考例子,只要有酒氣,就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無謂爭議,嚴格執行的結果,也可以使我們的交通秩序會再好!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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