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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開槍奪人性命,怎會是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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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奪人性命,怎會是過失殺人?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民國九十九年的十一月下旬,正是當年五都選舉進行到最熱烈的時段,各候選人莫不使出混身解數,竭力為自己贏得勝選,邀請有頭有臉的政治人物站台,為自己說幾句風光話,是選戰中奪取選票的最佳策略。前副總統連戰先生的公子連勝文先生,是各界心目中的明日政治之星,為爭先邀請站台的熱門人選。十一月二十六日是那次選舉公開活動的最後一晚,連勝文應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的邀請,為陳鴻源在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小舉行的選舉造勢活動站台。當連勝文上台準備進行演講的時候,台下突然衝上一個人,用手壓住連勝文的頭,對著他的臉頰部開了一槍,彈頭貫穿臉頰部位後飛往三十公尺外的台下群眾席,將在場的無辜民眾黃運聖擊斃。連勝文則被送往台大醫院急救,幸是他福大命大,受這麼嚴重的槍傷,經醫治而告痊癒。開槍的兇手當場被捕,查出是綽號「馬面」的林正偉。 這件重大的槍擊案發生後,外界都認為該與選舉有關。依現行犯遭到逮捕的「馬面」,在檢察官偵查中則堅決否認槍擊事件有任何政治動機,只說是他與陳鴻源的父親陳明雄在民國八十一年間有過土地糾紛,想向他要求一、二千萬元花用,陳父都置而不理,因此想槍殺陳鴻源,讓陳父飽受喪子之痛。所以會對著連勝文開槍,純粹是誤以為連勝文就是陳鴻源,不從實供出槍支與子彈來源。檢察官也查不出有與馬面所說的相反證據,於次年的一月二十一日用殺人未遂、殺人既遂以及非法持有槍彈的罪名將他提起公訴。關於馬面用槍抵著連勝文面頰部開槍,不問是否出於誤認,都是殺人未遂行為。流彈殺害黃運聖部分,檢方認係殺人既遂,所持的見解是當時舉行的造勢大會,台下人群密集,這是開槍的「馬面」所知道的事實,雖然他只是針對連勝文開槍,但應該瞭解流彈可能射向台下人群,使無辜的人受到殺害,仍然決定開槍,造成流彈殺人的結果,要負起殺人既遂的刑責。 板橋地方法院受理這件燙手的案件後,歷經一年多的調查審理,也無法為有效的突破,本年的五月十一日宣示判決,馬面被依殺人未遂、過失殺人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持有手槍及子彈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共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判決結果傳開後,據新聞披露:與這案件有關人士在第一時間內的反應,全是一片不滿聲!起訴的檢察官認為法院的法律見解與刑度,與檢方的預期有落差,會提上訴;被告林正偉雖未表示意見,他的律師認為判刑太重,說要上訴;被害人連勝文發表聲明,指此案諸多疑點未有釐清,服刑幾年就可假釋,「令人惶恐不安」!主審的法官聽到這些不滿的聲音後,則表達「法官是人不是神」,沒有人能回到往前,還原全部事實真相,只能依著證據走! 不管眾說紛紜,這件讓所有關係人都不滿的案件鐵定會被上訴到高等法院,未來可能峰迴路轉,跌破所有人的眼鏡,讓一切疑竇豁然開朗。不過,活在當下的我,倒非常贊同「法官是人不是神」的說法,既然是人,處事必定有其極限。逾越極限的事情就不能強其達成。現代法官又不能像古代包青天一樣,動輒就用大刑伺候,想要什麼事實被告就會提供什麼事實。審理這件事實欠明的一審法官,雖然知道被告沒有吐露實情,但在現行法制下,無法迫其供出內心祕密,只有依憑已顯示的證據,認定犯罪事實,這是法官執法的困擾地方!這裡不去談論那些只有二審法官才夠資格費思量、傷腦筋的調查事實,認定罪責的問題。只聊聊一審法官憑什麼會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的原因所在。 這件為關係人站在自己立場紛紛指責的判決,憑心而論,並沒有他們口中所說的那麼糟,至少沒有偏袒任何一方,否則受惠的一方就不致出面指責原判決不當了。難能可貴的是刑法總則中一些重大的法律問題,幾乎都被這件判決所囊括,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祇要對這件不易多見的實例,仔細加以探討,刑法一科的考試必定會得到相當滿意的高分。 首先要說明的是刑法上犯罪的故意問題,故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成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案件的被告林正偉一直辯說自己要殺的是陳鴻源,殺連勝文是出於誤認,想將殺連的責任推向過失。但行為人縱誤認連為陳,但對人生命的侵害則是相同的,所以這種「客體錯誤」,並不阻卻故意犯罪的成立。關於這點,院檢雙方的看法都是一致認為是故意殺人的行為。 其次是想像競合犯的問題,想像競合犯是指從犯罪的外形觀察,雖然成立兩個以上相同或者不同的罪名,但犯罪的行為只有一個。林正偉犯了殺人未遂與殺人兩個罪名,卻只有一個對連勝文開槍的犯罪意思與行為,可以說是標準的想像競合犯。所以只須對其中一個犯罪來處罰,學說上稱這種情形為「裁判上一罪」,又稱為「處斷上一罪」。檢察官與法院方面對於這點看法,也沒有歧見。檢方的起訴法條,指殺害黃運聖部分,具有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殺人故意。法院調查結果,認為只是過失而已,所以變更了起訴法條。如果依檢方的意旨作出判決,也會發生要殺的人部分,卻成為情節較輕的殺人未遂罪,沒有在判決主文中表現,反而要從無意殺人部分定他罪刑,也有本末倒置的現象,有可能因此引來眾多口水,法官難為,可見一般!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5月2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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