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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大咖」判罪落跑,迅速修法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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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判罪落跑,迅速修法防止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提起「羅福助」這三個字,平日對社會新聞稍有注意的人是一點都不會陌生。因為許多年來,每隔一段時期,這位曾任立法委員的羅先生大名,總會出現在媒體上,而且新聞的內容,多偏重在負面方面。最近兩個月來,羅先生在媒體上,卻只見其名,而不見其影。原因是這位羅先生因案在本年三月間,被最高法院判刑四年確定,檢察官傳他到案執行,人竟消失不見。檢察官曾經發出二十多張拘票,到處找他仍然徒勞無功,至今人影杳然,報上有說他早已溜往大陸,曾經在上海、福建現身,不過無法獲得證實。 無獨有偶,一位也曾擔任立法委員的江連福先生,由於競選連任時賄選,不但已當選的立法委員資格,被臺中地方法院民庭判決「當選無效」,也為自己招來賄選刑責,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卻運用種種方法拖延執行,並將戶籍遷往彰化,讓臺中、彰化兩地檢署都執行落空,人卻神隱不見。還好,檢警單位判斷他還沒有逃出國門,在密鑼緊鼓的追緝下,本月三日終於在埔里一家民宿中被逮到,結束十六天的逃亡生活,目前已入監服刑中。 這兩位都擔任過立法委員的「大咖」人物,被法院判刑確定後不顧自己的身分、形象,選擇落跑拒絕接受執行,在社會上引起議論紛紛。一般人都認為判刑定讞以後,卻關不到有錢有勢的犯罪者,司法威信何在? 憑心而論,有錢有勢的人受到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不願去蹲苦牢,選擇逃亡之路,的確會佔盡便宜。像那位下落不明的羅先生果真如外界所推測已潛逃出境,沒有砸下大把鈔票,誰會甘冒風險用船協助他偷渡?江姓前立委,手頭沒有相當現金,那家民宿會讓他一住十多天?所以要求有錢有勢的人減少作怪,只有在法律層面加強防止,使有錢也無法讓鬼來推磨。主管刑罰執行的法務部,對於外界的指責不是沒有聽到,只是用公權力拘束一個人的行動自由,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否則難以防止。目前的困境是一個人所犯的罪行,雖然為最高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但是被告不在押的案件,執行刑罰的檢察署,必須要有案卷作為根據才能處理。依照通常的作業流程,最高法院判決主文公告後,還要將判決打字印刷,製作判決正本,才能送交原送上訴卷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然後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層發至原起訴的地方檢察署執行。依此流程,至少亦得花上十天半月。被告如果不在押,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執行死刑、徒刑或拘役的判決以前,應先行傳喚,傳喚不到者,才可以拘提。定期傳喚執行,至少得酌留十天半月的到場時間,讓他有所準備。由這些程序看來,自判決確定至可以執行的期間,至少須耗時一個月以上。如受刑人無一定住所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同條第二項的規定,才可以逕行拘提,省略了先經傳喚的程序。拘提不到,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通緝。在國內發現通緝犯,任何人都可以加以逮捕,但是讓該犯罪的「大咖」們溜到我國法權所不及的國外,問題可就大條了,如果犯罪者領有我國政府合法發給的護照,除非有護照條例所定的可以註銷護照的條件,才能註銷護照失去身分證明,逼他回國。否則只有眼睜睜看著他在國外過著逍遙的日子,而且神通廣大者還可取得居留權、或者改姓換名購買假護照隱藏身分,總之就是不回國面對司法的制裁!這些是按一般通常的刑事執行程序來說明。幾天前的新聞報導:調查局的「緝逃小組」的統計,這幾年潛逃國外的罪犯和嫌疑人,屬於A級的,也就是所謂的「大咖」之流,一共是192人。其實調查局的統計資料,侷限在掌管的職權範圍,一些殺人放火的暴力犯罪並不包括在內,不管怎樣,現有的數字已經夠驚人了。 本來跑了幾個不幹好事的壞人,監獄裡少了幾個囚犯吃牢飯,為國家節省了不少經費,未嘗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一些「二咖」,「三咖」人物,本來不敢隨便犯罪,看到那些「大咖」之流,犯下重大犯罪就可一走沒事,也就有樣學樣,目前交通方便,出境管制鬆弛,只要手有護照,上午殺人,下午便可置身國外,類此情形,勢必嚴重影響國內的治安。新聞報導:法務部自這兩位前任立委落跑以後,決定修法防止,修法的內容是在刑事訴訟法第八編的執行程序中,增訂法條,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這次修法,由於司法、行政兩院都有共識,各在院會中迅速通過,隨即函送立法院審議,如果立法院沒有突出爭議,新法應該會在最短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對於防止罪犯在判決確定後潛逃的歪風,具有正面作用。 新訂法條的內容,雖明定無卷可以執行,仍需判決書上受判決人的人別資料,檢察官才能簽發拘票執行拘提。否則拘錯了人,事情就大條了!由於最高法院管轄全國刑案的三審上訴,這些拘人資料該如何提交,由何機關負責取得,如何分送執行機關?均宜事先有所規劃,協調,以免新法一旦實施,各機關仍然「丈二金剛摸不著頭」,亂了手腳! 由這二位「大咖」神隱的經過來看,新法的執行效果並不是百分百,因為「大咖」之一的羅先生早在確定判決之前已計劃規避執行,判決確定後對他執行,已不具任何意義。未來再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宜將具保停止羈押的法條中,增訂得禁止出境、出海的條款,因為鉅額的保證金,對一些有錢有勢者並不是壓力,可以走人的時候,是不會為了領回保證金而減緩逃走的腳步!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5月1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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