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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的法治觀念

第三篇 法院是我們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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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的法治觀念
第三篇 法院是我們人民的

司法國民主權

   依據前面所說過的國民主權的原理,司法主權也是屬於我們全體人民的,所以行使司法權的法院也是我們人民的。人民遇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遭受侵害時,可以依法律規定請求我們的法院幫我們保護或救濟,例如,俞爸爸向張媽媽借用新台幣五萬元不還時,張媽媽即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償還借款,在訴訟進行中不必有任何理由都可以撤回起訴。刑事案件也是一樣,王大雄不小心騎機車撞傷俞爸爸時,俞爸爸可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也可以撤回告訴或自訴,這種由人民自己作主的訴訟程序,就是司法民主,也表示法院是我們人民的。
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必須靠我們一起維護,所以當我們發現有人犯罪的時候,不管何時何地,雖然我們不是直接被害人,但都有權利提出檢舉,在法律上稱為「告發」。另一方面,為了我們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我們每一個人都默示的答應將一部分權力交給國家,使國家有相當的權力依法律規定來制裁違法亂紀的人,國家為了行使法律上人民所交託的權力,便設立了各種機關,其中和治安有關的就是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前者除了負責維護治安之外,對於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亂紀分子也有調查、舉發的義務,後者是貫徹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對於違法亂紀的人發動刑事案件的偵辦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司法警察的調查

  司法警察包括警察局的「警察叔叔」、憲兵和調查局的調查員等在內。他們一旦發現有人犯罪,或接到他人有關犯罪的報告,就要開始展開調查。
調查的內容,包括訪問或約談案件關係人,瞭解地緣關係,蒐集可疑証據,掌握有犯罪嫌疑的人,確定犯罪行為所發生的時間、地點,必要的時候還要保護証據,使証據不要遺失或被湮滅。簡單的說,就是掌握人、時、地、事、物,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何人 (Who) 於何時 (When) 、何地 (Where) 為何種犯罪 (What ,殺人或竊盜等 ) 、原因動機為何 (Why) ,應如何 (How) 蒐集証據及調查等,可稱為五 W 一 H 。
調查完畢後,如認為有犯罪嫌疑,或雖然沒有犯罪嫌疑,但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時,司法警察機關就應該將調查所得到的資料送交檢察機關的檢察官來偵辦。

三、偵查不公開

如果我們說,司法像一個時鐘,那麼,檢察官則恰恰是時鐘的「發條」,是司法的原動力,它推動整個司法程序的進行,使司法的鐘擺能指出正確的時點,發揮正確的效果。
怎麼說呢?因為通常一件刑事案件發生後,被害人除了向司法警察機關告訴外,通常會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每個地方法院檢察署門口都設有一個「申告鈴」,被害人只要前往按捺申告鈴,出面的法警會將申告人帶入檢察署,由檢察官問明申告人提出告訴的犯罪事實,這一項犯罪事實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及綽號或其他可以辨別出這個人的特徵、住址或設籍地址、犯罪時間、地點、犯罪經過、有無証物或証人等,檢察官即根據告訴人的指控進行偵查,但為了避免犯罪証據被湮滅、串通作偽証或使其他共犯逃走,檢察官的偵查是以不公開的方式為之,且告訴人所指訴的犯罪事實是不是真正,還須經過相當詳細的調查,所以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名譽起見,偵查也應該秘密行之,稱之為「偵查不公開」。
檢察官於偵查後,如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即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後,法院的法官才能進行審判。對於沒有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犯罪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案件,法院是不能審判的,稱為法院的「不告不理」制度。

四、審判公開

法院的法官進行審判時,是對當事人所提出的文書、証據或其他可以為裁判的資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完畢,還要進行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後才能下判決。
由於法官的判決,直接影響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如果偶然有錯誤或不當,不但當事人受損,國家社會也連帶蒙受其害,所以司法官 ( 包括法官及檢察官 ) 的考試相當嚴格而審慎。但是,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身體,不但具有感情,他的知識範圍也有一定的限度,有時難免會有偏見或受到私人情感的影響而作出違法、不當的判決,如果一經宣告,判決就確定,對於人民權利的保護顯然不夠週到,為了彌補這種可能的缺陷,所以設立了審級制度,使不服第一級第一審地方法院裁判者,可以上訴至第二級第二審的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決者可以上訴至第三級第三審的最高法院,上級審法院如果發現下級審法院判決有誤時,可以廢棄這一項判決來加以救濟。通常,地方法院是以一個法官獨自審判為原則,然有關刑事案件之審理,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均與高等法院相同,係以法官三人合議審判為原則;最高法院是以法官五人組成審判庭。
前面我們提到,司法是民主的,所以法院開庭審判案件的時候,法庭是公開的,所謂法庭公開是指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或社會大眾也可以在場或在審判庭旁聽的意思。一方面,旁聽的人可以直接監督法官是否公平與公正,防止違法或不正當的判決,另一方面,也可使在法庭陳述的人不致於胡言亂語,更重要的意義是,可借著法庭的公開,使旁聽的人觀看別人的案子而知道法律的一些程序、內容,瞭解法治的重要並進一步的加以遵守,這就是一般所稱的「法庭公開」。

五、司法獨立

凡人都有七情六慾、喜怒哀樂,法官也是人,不但可能受自己情欲和私心的左右,也可能受他人的不正當影響,為了克服私心,使是非分明,正義與公平的觀念為人人所尊重,以進一步促進國家的發展,必須保障法官,使法官能有一個法律上的地位不受他人干涉或壓迫,所以憲法第八十條就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司法獨立」,另為使法官們都能「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憲法也規定法官為終生職給予保障。   很明顯的,所謂「司法獨立」並不是指法官可以獨立的為所欲為,做為一個法官,他在審判案件的時候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也就是不問當事人的身分、地位、富貴或貧賤,一切案件均以法律為準,可以有「定見」,但不能有「成見」,尤其不能獨斷、獨裁。
當然,我們人民也要尊重司法的判斷,不能假藉其他的名義,以集體抗爭、隨意指摘司法不公等手段來干涉司法,在審判的過程中,廣播及新聞媒體等輿論也必須自我剋制,不要批評法院,讓法官有一個純淨的審判園地,在大家的共同維護下,司法獨立才能真正的實現。
總而言之,司法獨立不是指法官獨大或獨斷,法官們對善意的、有幫助的人民聲音還是應該細心和適當的聽一些,但他 ( 她 ) 的判斷則不能因為某一方面的壓力較大就向某一方面傾斜。

六、法院所實踐的是正義與法律

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法院又是實現法律的地方,可以說,社會上各種解決不了的糾紛,到最後都會走上法院來解決,如果法院再不能實現正義,那麼,人民將再也沒有地方可以求得公理。因此,基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律理想,法院應如天秤,不偏不倚,所實踐的是正義與法律。如果法院依附權貴,背離法律,則法院內各種冤案、錯案、假案將會不斷的發生,司法會日漸與人民的感情脫離,最終失去人民的信任。
法院如果能夠真正實現正義和法律,人民的生活就會有著美好的遠景,有了美好遠景的嚮往,人民才會勇於為了生存而打拼,為了生存而守法。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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