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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的法治觀念

第二篇 全體人民均能依照憲法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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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的法治觀念
第二篇 全體人民均能依照憲法過日子

現代世界各國的民主國家都有憲法,所以稱為民主法治國家,我國也是一樣。藉著憲法的規定,一方面限制政府活動的範圍,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也使人民依直接民權的方式選舉縣長、市長和總統,或依代議制度的方式選舉縣議員、市議員和立法委員參加政府的事務,這就是立憲主義,它的內容不但是「法治政治」 (government of laws) ,也是「民意政治」 (government of popular consent) 。

  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 (fundamental law) ,不但人民要遵守,政府也要遵守,人民有權利及義務,政府也有權利及義務,所以憲法規定的內容就是:

•  國家與人民相互間基本的權利義務:國家在一般情況下不可以限制我們人民的權利 ( 如講學、著作、出版及遷徙的自由 ) ,但有時可以限制我們的權利 ( 如受國民教育的義務,可以強迫入學 ) 。另外在一些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必須犧牲我們的權利,對國家盡義務 ( 如依法律納稅及服兵役的義務 ) 。

•  國家的基本組織:我們的中央政治制度有屬於政權的國民代表大會,屬於治權的總統和五院 ( 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 ,憲法就是規定這些機關的組織和職權分配,例如總統可以統帥陸、海、空三軍,立法院的職權在訂立法律,司法院則負責審判的事務,各有不同的職權和組織。

•  國家基本的重要制度:世界上有的國家屬於君主國,如英國有伊利莎白女皇、日本有天皇的制度,有的國家屬於民主共和國,如美國和法國。我國也是實行民主共和國的制度,是以民主的方式來組成我們自己的政府,並由政府來實踐一些國家基本的重要制度和建設,例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限、國防及外交基本國策、國防經濟、社會安全等制度。

  上面所述憲法的內容都是原則性、抽象性的規定,如何才能夠使它實現呢?簡單的說,就是訂定具體的法律,然後施行法律,才能夠實行憲法,有人稱之為「法治主義」。


  1. 法治主義
      由於前述國家機關的組織、職權與人民的權利義務都是具體的規定於法律中,所以政府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活動,也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人民才有服從的義務,政府中的一切活動,如有違反法律的措施,人民可以拒絕服從;另一方面,人民的自由和其他權利,由法律來加以保障,人民應負的義務,也由法律逐一規定,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如果不是依據法律,就不能限制人民的權 利,或漫無標準的課予人民以義務,簡單的說,「法」就是法律,「治」就是管理,法治就是指政府與人民的一切活動都是依法律來管理的意思,此種以法為治的精神,我們可以稱之為「法治主義」。
    我們希望政府與人民均能信奉以法律為依據的「法治主義」,但法律從何而來的呢?法律是立法委員或代表訂定的,這些立法委員或代表則是我們自己一人一票選出來的,他們代表我們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和社會各個角落的呼聲,換句話說,法律等於是我們自己訂出來的。為什麼會如此呢?因為憲法有說:「中華民國的主權是屬於國民全體的」。
  2. 國民主權原理
       主權有二種意思,一種是國際法上所稱的對外主權,表示一個國家對外的獨立性,除了受到國際法的限制外,可以在國家固有的領土內獨立行使統治權,不受別國的干涉;另一種是國內法上的主權,表示在一個國家內,可以決定最高意見的權力,這種權力的來源就是我們人民,例如,在我國第一屆民選總統時,有一幅競選標語稱我們選民為「總統的頭家 ( 閔南語,老闆之意 ) 」,就是這個意思,國民主權指的是後面一種。
    因此,國民主權的原理說的白話一點,就是說一切主權屬於人民。例如,一七七六年的美國獨立宣言說:「政府是由人民所設立的,政府所具有的權力都是來源於人民的同意」。另外,一七八九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三條也說:「一切主權本質上應來源於人民,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可行使未經國民同意而交出的權力」。可見,一切國家機關和其權力必須直接或間接由國民產生;同理,憲法和法律也是由人民直接或間接訂出來的。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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