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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法律手冊

第三篇 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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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狩獵

「巴燕,你說說看,還有什麼要分配的。」里慕伊的爸爸這麼說著。
「最重要的還是大家要努力團結,去年只有抓到一些小東西,今年要把泰雅的精神拿出來,不能再跟去年一樣成績那麼差了。」部落裡公認最勇敢的年輕獵人巴燕瞇著一隻眼莊重的說著,彷彿在向大家宣誓,去年抓瞎他的眼睛的那隻台灣黑熊,將要為此付出代價。
「對呀!」有三個兒子的瓦歷斯亦不甘示弱的說著,「今年再沒有好收穫,大家都不必作泰雅人了,其他的部落會笑我們的。」在泰雅族人的觀念裡,不會打獵的男人就不是泰雅族的好男人。
在部落的集會所裡,所有的青年都聚在這裡討論著一年一度的打獵分配工作,牆上依序排滿了各式祖傳的及自製的獵刀獵槍,似乎已向上蒼宣告泰雅男兒的出征,並祈求祖靈的保佑,繫在門外的獵犬也嗅到了這不尋常的氣氛,一隻隻聳著鼻子向深山裡探去。隔天一早,所有的泰雅男兒將要出征,用千百年祖先傳下來的方式,宣告他們對延續族群的使命。
「你們有申請許可嗎?」村幹事尤樣問著,他是部落裡少數的公務員,平時常居間協助村人解決生活中的難事。
「什麼許可證?」巴燕不耐煩的問著,數十年來在山上生活著,他從不知道要申請什麼許可證。
「就是狩獵許可啦,槍枝證件啦,刀械證件啦,這些都需要申請許可啊,難道你們從來都不知道要申請嗎?」
「唉呀!那些東西是給姆幹 ?? 非原住民 ?? 用的啦,我們是原住民,不必申請的啦!」瓦歷斯笑著說,同時望向自己的三個兒子,眼中透著許多的期待。
「好吧!你們要小心點,不要被發現了,那會很糟糕。」尤樣仍不放心的說。
「放心吧!我們一定會平安回來,到時候你也有一份,不用客氣,公平分配所有的獵物本來就是我們泰雅族的傳統嘛!哈哈!」里募伊說著,大家也跟著笑了起來。
「只要你們安全就行了。」尤樣自從調來本村後,就一直替部落老小處理諸如健保,低收入戶補助等事,所以早就被視為部落的一份子,大大小小的事務大家會邀請他參加。
「安啦!」「一定豐收回來。」大家七嘴八舌的應和著。「要記得準備好慶功宴啊!」
太陽才剛剛出現在山邊,六點多,所有的青年已經集中在聚會所,手中拿的及肩上背的,都是未來幾天賴以維生並追捕獵物的東西,等到里募伊的爸爸一一為所有人祈福之後,十幾個年輕人便一邊亨著獵歌,一邊踏上征途,部落裡的姑娘也大多沒有閒著,他們有許多半開著門窗偷偷瞧著,青年們知道自己正被以英雄對待,變更放膽的向前走。
從石鹿沿著產業道路一路走到高嶺,路上雖然打到了一些野兔及果子狸,可是大夥仍不滿意,尤其是巴燕,更是立志要向去年那隻黑熊報仇。
「我們更向前去,一定能有好收穫,上個月有人在這裡發現一群山羊,我想一定還有更多的獵物還在那裡等著我們。」瓦歷斯的大兒子叫著,他是第一次獨自帶著兩個弟弟出獵,一定要有好成果帶回家給父親,以博得長子的尊榮。「走吧!再向前。」
一夥人繼續向前,不知不覺中已經進入了雪霸國家公園的範圍,這已經是離家的第三天了,一路上大家靠著打來的小獵物,及垂手可得的許多可食用的植物,倒也都精神飽滿,毫無倦容,大家邁著大步而又小心翼翼,生怕追趕不及又怕嚇跑動物,所有的獵犬也個個豎著耳朵,挺著鼻子仔細分辨獵物的蹤跡,在這樣的隊伍中,獵犬的地位跟任何一位優秀的獵人一樣,擔負著族群的榮耀。
「噓!不要吵,前面好像有東西。」幾隻獵犬突然靜止不動,一邊盯著不遠處的一堆草叢一邊頻頻回首向主人示意。「是一群山豬,好像有小的喔! 巴燕瞪著單眼。「繞過去吧,他們不是我們的目標。」大夥雖覺可惜,仍然安靜的自山澗走過去,因為他們記得祖先的誡律,不得射殺年幼的動物,強壯的獵人要向強壯的敵人挑戰,而不是向小生命下手。
繼續向前進,已經可以見到大壩尖山的陵線,和隱在雲端的雪山北峰,離家已有四天,仍然一無所獲,大家不禁有點垂頭喪氣,里募伊向著祖先的山暗暗祈禱,希望能帶給這群英勇戰士好成績,不要讓他們羞恥在自己的土地上。
「哇!好多呀,足足有七八隻呢!」順著獵犬興奮的低吼聲,瓦歷斯的二兒子率先發現了一群山羌的蹤影,看了巴燕一眼,示意他自己的權利,「沒錯,是你先發現的,我們開始包圍他們吧!」
得到巴燕的肯定,瓦歷斯的二兒子率領四個人從側面潛行過去,山羌似乎還不知大難臨頭,仍然快樂的散步著,瓦歷斯的大兒子舉槍開始瞄準,其他人亦紛紛舉槍,同時亦站好位置,突然有一隻山羌停止吃草,抬了起頭,巴燕立刻示意,眾人槍聲大作,幾隻首當其衝的山羌倒地後仍要掙扎,被立刻撲上來的獵犬狠狠的咬住腿骨,幾隻受傷輕微脫險而出的,也被隨後補上的快刀給擺平,總計抓到三隻公的,五隻母的成年山羌,這收穫不可謂不豐盛,而簡直是歷年來之僅見了。
「這些動物都還沒有完全死去,我們趕快回去,應該還能保持久一點。」瓦歷斯的小兒子檢查了每一隻獵物的傷勢後,對大家說著,「雖然都是山羌,也夠整個部落使用了,我們走馬路回去比較快。」「好啊!加油!一起回去了。」「是呀!是呀,可以回去囉。」有了豐富的獵物,每個人臉上都是志得意滿,想像著部落裡正準備的迎接場面,會有多麼的隆重,每個人都是泰雅的英雄,是天生的獵人。
「嗶!」一聲長哨自後方傳來,停住了這群泰雅英雄的腳步,回頭一瞧,幾個著制服的警察由後方趕上來,帶頭的一名正邊吹著哨子邊呼叫道,「請你們停下來,我們是國家公園警察。」原來是正在執勤的公園警察,因為平常和公園警察很熟,平常山難時亦會協助他們救災,這些警察有一些也是泰雅族,於是大家停下了腳步,看看到底有什麼事。
請你們將刀槍跟背包放下來,我們要做例行檢查。」為首的一名帶隊警官一邊說著,一邊作著拜託的手勢。
「好的!我們反正沒有偷東西,也不是強盜,就給他們檢查好了,順便也可以休息一下,」里募伊這麼說著,將肩上的東西全部放下,大家也跟著把東西放下來,幾個警察一邊翻著獵人們的東西一邊用筆記本記錄著,然後跟帶隊的警官報告,警官聽了連搖著頭,臉色變的愈來愈差。
「請問你們誰是帶頭的?」警官向大家詢問。
「是我!」里募伊回答,同時望向自己的背袋,他不知道究竟有什麼不對勁。
你們是哪一個部落的?這些動物是在哪裡獵到的?這些山菜又是哪裡摘的?」警官繼續問。
「我們從石鹿走來,這些動物是昨天下午在靠近陵線的地方抓到的,有很多,給你們一隻也沒有關係,你們選一隻吧!山菜是沿路摘的,反正是自己要吃的啦。」
「你們來打獵有沒有申請啊?刀跟槍有登記證嗎?」警官有點啼笑皆非。「我們不會要這些獵物,但是你們也不能帶走,山羌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這些山菜也是在國有林中的產物,至於你們的刀跟槍,如果都沒有登記證,那我們都要沒收喔!」警官說著。「至於你們,都要一起跟我們回警察隊接受調查。」「可是這些刀槍都是我們自己的呀!怎麼會有問題呢?打獵也是我們自古以來的傳統啊!怎麼會這樣呢?」
大家突然覺得很無辜,祖先傳下來的活動都不能進行了嗎?

法律問題

•  原住民持有刀槍的問題。
•  原住民狩獵的問題。
•  原住民採摘野菜的問題。

法律解析

•  原住民持有刀槍的問題。
答: 原住民打獵所使用的刀器,除非使用武士刀、匕首等公告列管的刀械外,若使用一般開山刀,因開山刀並沒有列管,所以持有時是沒有犯罪,當然也就無需要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登記。至於獵槍,因係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管的槍砲,原則上不可以製造、持有,若未經許可而加以製造或持有時,都是犯法的。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持有獵槍時,是要加以處罰的,而且依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還要命令至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最長可達三年,處罰是非常重的。但是政府考慮到原住民生活環境及傳統習俗所需,若不慎觸犯上面的條文時,若仍然科處如此嚴厲的刑罰時,對於原住民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特別於第二十條規定,強制工作的規定,對於原住民並不適用。另外對於原住民等生活習慣特殊國民,因獵槍等為供他們生活之工具,若不特別訂定另外一個管理辦法,顯然無法符合原住民的生活需要。因此內政部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制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魚槍刀械管理辦法,原住民即可依照該項辦法,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而依照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報備,自製完成或持有後,應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查驗烙印給照。依照上開規定持有之槍枝即無違法。所以原住民自製或持有獵槍必須以書面報備,完成上開查驗烙印給照的手續,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因為怕麻煩而忽略了這項手續。若未依照本項管理辦法申請,依然是違法的,需要受到處罰。因此本題巴燕、瓦歷斯的大兒子、二兒子、小兒子、里募伊等人,未經申請持有獵槍即是違法,依然是要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加以處罰的,只是法官可以斟酌情節,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已。

原住民狩獵的問題。
答: 政府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別於民國七十八年間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野生動物分為保育類及一般類,前者之獵捕須受到該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限制,後者則無。而山羌則是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若欲獵捕自然須受到前面規定的限制。但是政府也同時考慮到原住民有特殊的傳統文化,所以為了維護生態平衡、環保等目的外,另外於第二十一條規定,為符合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典,所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時,可以不必受到前面規定的限制,但仍然要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所以本題巴燕等人若係因傳統文化祭典,而為獵捕山羌之行為,即可依照上面之特別規定,不成立犯罪,否則則仍然要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最高可五年有期徒刑,而且若是在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之者,還要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所以這個處罰是相當重的,仍然不可輕忽。另外本題巴燕等人在雪霸國家公園內狩獵動物,亦應注意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有禁止的規定,違反時,則須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一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最高也要處一年有期徒刑,並可以科罰金。實在要加以注意。

原住民採摘野菜的問題 。
依森林法第三條的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野菜因非竹、木之副產物,則非屬森林法所保護之對象,縱使有採摘的情事,亦無犯罪可言。不過如果是屬於竹、木的副產物時(如竹筍、果實等),若未經同意而有採摘的行為,則依森林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是要按刑法竊盜罪的規定,加以處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而且若是在保安林內犯之者,要依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加重處罰。犯罪情節雖然輕微,可是處罰相當重,實在不可不小心。

我們的叮嚀

  森林裡的一草一物,本來都是原住民生活的上隨意可得之物資,取之於自然還之於自然,向來都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隨著工業化的結果,環保的要求愈來愈迫切,而森林的維護則是環保最重要的一環,所以政府對於森林裡的一草一木,都視之如珍寶,不只是樹不能亂砍,連動物也不能亂抓,相關的刑罰法規非常的多,千萬要小心,不可大意,否則是非常容易觸法的。
不過在這裡,我們也要呼籲執法機關,於處理原住民同胞不慎觸犯了以上與森林相關的法律時,能深切體認到原住民並不是惡性重大,有時是迫於生活上的無奈,才會觸犯法律,情有可原,與政府立法保護森林的主要意旨,應無重大違反,應該體恤他們,從寬處理,不要動不動就要加以嚴刑峻罰,才能求得符合實際的社會情形。

附錄: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魚槍刀械管理辦法第六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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