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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事件全貌,追究疏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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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查明高雄監獄典獄長等遭受刑人持槍脅持案事件,相關人員有無疏失責任,法務部責成矯正署派員訪談相關人員、要求雄監人員提出事件經過報告、調閱重要處所監視錄影帶、測試安全警戒設施、勘查案發地點、檢視相關文件、模擬案發經過,以還原雄監人員於事發過程中各項處置作為之實情。該署續行調查結果如附件一。 經矯正署逐一審視,發現雄監同仁確有疏懈檢身勤務、欠缺危機意識、誤判情勢發展、指揮系統失能、欠缺協調功能等重大疏失,惟部分同仁仍有主動積極、勇於任事、臨危不亂,及時收封,疏散人員,適時封鎖通道等妥適表現,爰作出獎懲決定。其名單及事由如附件二。 高雄監獄典獄長陳世志於104年2月11日15時38分,受刑人刺傷戒護人員、搶奪通用鑰匙,至16時9分長達30分鐘期間,渾然不知監內發生重大事故,足見其領導統御無方,指揮系統失能,未能掌控囚情,貽誤處置先機,釀成重大戒護事故,顯不適任矯正機關首長職務,經法務部調整為矯正署組長;副典獄長賴政榮錯估情勢,未能掌控狀況,妥 適調派支援警力化解危機,致械彈遭劫,衍生重大戒護事故,亦不適任矯正機關副首長職務,調整為矯正署專門委員; 戒護科長王世倉未依規定向典獄長通報,復未迅速調配警力,制止破壞械彈室,致受刑人取得武器,得以輕易脅持典獄長等,亦不適任戒護科長職務,調整為明陽中學總務主任。 至於法務部矯正署吳憲璋署長自請處分案,經法務部人事甄審及考績會討論,考量雄監持槍脅持人質,係屬偶發單一緊急事件,該監本應主責處理,即時化解危機,吳署長獲悉後即由臺北南下,趕赴該監督導處理,且不顧個人安危,自願陪家屬進車檢站與受刑人溝通,惟行至複驗站時遭受刑人開槍拒絕,方改以內線電話耐心與受刑人溝通,安撫其情緒,並會同高雄地檢署、警政署、高雄市警察局等單位,共同研議因應對策,勇於面對危機,竭盡心力處置。惟矯正署吳署長、副署長邱鴻基、安全督導組黃坤前組長等三人,仍應就本案負監督責任,故予懲處。 高雄地檢署蔡瑞宗檢察長、陳俊秀主任檢察官、林俊傑檢察官親臨現場指揮調度,參與談判安撫,期間陳主任檢察官鍥而不捨與受刑人通話至少30回。該三人不眠不休,備極辛勞,化解危機,功不可沒。惟恪於法官法不得對檢察官敘獎,法務部將擇期另以其他方式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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