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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今(28)日顏士豪先生召開記者會要求遣送其在大陸遭捕父母返臺調查等事,本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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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士豪先生所陳雙親顏O暉、黃O菱因兩岸警方共同偵辦詐騙遭捕案,陸方前已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通報我方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略以:顏、黃2人係遭大陸公安刑事拘留後,嗣經逮捕羈押,現仍在看守所關押中,刑事局已函請當事人家屬所在縣市警察局轉知在臺家屬,陸方並註明前已通知家屬顏士豪先生。 本件依照陸方通報資料,上開2人涉嫌詐騙罪,依陸方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由大陸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分局於102年5月17日施予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遭逮捕羈押,陸方並先行通知家屬後,於同年8月1日通報我方,轉請我方當地警察機關轉告家屬。有關遭拘押當事人健康醫療、家屬探視、相關合法權益維護等訴求,本部基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主體,前已特別轉請陸方公安部門給予必要之人道協助及權益保障,並將持續予以關注。 本案經徵詢我方刑事局後得悉確為兩岸警方共同執行之專案,目前仍偵查辦理中。又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所稱「人員遣返」,係針對偵查、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外逃之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受判決人,請求對岸協助緝捕送返;至於協議所稱「罪犯接返」則指將在兩岸各因犯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而在監執行之人,經刑期轉換程序後,移交給對岸繼續執行刑罰之程序。本件顏、黃2人係因在大陸涉刑案遭陸方拘留逮捕偵查中,依照雙方管轄權行使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精神,無從遣返回臺接受調查;而我方偵審中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涉刑案被告,亦將依照我方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訴、處罰。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施行至今(102)年7月31日,有關「人身自由限制通報」已由陸方通報2,141件。本案陸方自今年5月間對上開2人施予刑事拘留後,遲至8月1日通報我方,我方前已循協議管道請陸方說明,並列入兩岸協議雙方工作會談商洽事項,未來仍將促請陸方積極依照協議規定執行辦理,以維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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