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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律賓巡邏艦人員槍擊事件調查結果,法務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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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礎事實: (一)菲律賓共和國所有之編號MCS-3001號巡邏艦(下稱菲艦)於民國102年5月9日上午9時58分21秒許,在東經122度54分50.6秒,北緯19度59分13.2秒附近海域,欲對「廣大興28號」漁船登船檢查,然因廣大興漁船不欲受其控制而以11節以上速度加速離開。過程中,無武裝之「廣大興28號」漁船及人員並未造成菲艦船艦或人員生命身體之立即危險或有何危險之虞,菲艦人員依法並無任何使用武器之理由,且從菲艦上目視「廣大興28號」漁船之駕駛室及甲板空無一人,船員僅能藏身於船艙內;而當時風高浪大,瞄準不易,開槍將導致「廣大興28號」漁船上人員傷亡。然菲艦指揮官Arnold Dela Cruz y Enriquez竟仍下令菲國海巡隊員以火力強大之30口徑機槍、M14及M16步槍緊追、射擊「廣大興28號」,時間長達75分鐘、擊發子彈108發,其中擊中船體45發,並因而造成洪石成死亡。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今日(102年8月 7日)偵查終結,檢察官依據證據認定:菲艦指揮官Arnold Dela Cruz y Enriquez及7名持槍射擊人員均構成我國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該8人有殺人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殺人共犯。 二、依據菲律賓司法部今日公開之調查報告,亦認為菲艦指揮官Arnold Dela Cruz y Enriquez等8人涉犯菲律賓刑法第249條殺人罪,菲國檢察官將依法起訴。 三、依照我國調查結果,原認為菲艦指揮官Arnold等8位海巡隊人員應構成菲律賓修正刑法典(The revised Penal Code,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1932)第248條第1款之Murder加重殺人罪,即「利用優勢武力」而犯(taking advantage of superior strength)殺人罪。所謂「利用優勢武力」係指行為人故意地過度使用武力而與被攻擊者得用以防衛的方法顯不成比例。其並不以被害人毫無還手餘地為限,而是以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相對力量為斷。 依據菲國「海上執法接戰守則」(Rules of Engagement in the Conduct of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Operations) 第 VII 條第 h 項規定,菲艦執法時,不得以發射警告槍(warning shot)之方式,試圖攔停船隻或依其指示行進,而應以其他必要方式為之。另參菲國「海上執法接戰守則」第 VII 條第 d項規定,該國海巡人員於執法時,除於該條所定各種執法情形遭遇生命、身體上之立即重大威脅時外,不可使用致命武力,且應依比例原則並選擇最小之侵害方式為之,以免傷及無辜。 本案菲國MCS-3001巡邏艦上人員共20人,且配有機槍1把,自動步槍14把,我漁船係無武裝之小船,開槍人員均明知「廣大興28號」船員可能藏身於船身下方,竟違反菲律賓「海上執法接戰守則」之規定,在MCS-3001巡邏艦全體船員並無死傷之立即威脅下,以占絕對優勢之武裝火力,瞄準無任何武裝且已在加速逃離中之「廣大興28號」接續射擊,前後長達75分鐘,共擊發108發子彈,彈著點遍布廣大興28號之船身,擊中共45發,造成船員洪石成死亡。因此認為與菲律賓刑法利用優勢武力 (taking advantage of superior strength)murder加重殺人罪相當。 四、菲律賓起訴殺人罪與我國起訴殺人罪相關之比較 (一)按菲律賓殺人罪(Homicide)依該國刑法第249條,可處12年1日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定「Murder」(加重殺人)依該國刑法第248條規定,係指殺人且有同法第248條規定之加重要件時,可處20年1日以上4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因菲律賓已廢止死刑)。 (二)我國刑法第22章殺人罪(英譯為Offenses of Homicide)於刑法第271條規定(A person who takes the life of another shall be sentenced to death or life imprisonment or imprisonment for not less than ten years.),「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無另為如菲國刑法第248條murder之加重殺人之規定。 (三)經比較我國刑法殺人罪與菲律賓刑法殺人(加重殺人)罪之法定刑度,菲律賓刑法殺人罪最低刑度12年1日高於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10年(含)以上有期徒刑;其加重殺人罪(murder)之最低刑度雖仍高於我國殺人罪,惟菲國已廢除死刑,故其加重殺人罪(murder)之最高刑度較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死刑為低。 (四)我國近10年殺人罪判決刑度概況: 我國近10年(92年至101年)殺人(刑法第271條第1項判決確定案件之執行統計資料,所有殺人罪被告(1929人),僅有15.6﹪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餘高達 84.4﹪被判處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12年以下者佔46.5﹪;亦即我國殺人之犯罪中有46.5﹪的處刑在菲律賓刑法Homicide(第249條規定殺人罪)之最低法定刑度(12年1日)以下,且84.4﹪係在菲國所定Homicide(含)最高刑度20年之下。 五、中華民國是極度重視法治及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菲律賓就此事件之調查結果及決定起訴與我方調查結果大致相符,我方尊重菲律賓的司法,並呼籲菲國司法機關,能依據本件的證據事實,對於犯嫌從重處斷,以彰顯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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