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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完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法程序,符合防制組織犯罪之現況及需求,更進一步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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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犯罪組織活動多樣性,追求利潤之牟利性亦可為組織犯罪之特徵之一,但非必要之特性,是以,具有眾暴寡、強凌弱,常對民眾施以暴力、脅迫等危害社會甚鉅之持續性組織犯罪行為或牟利性之組織活動,均應納入組織犯罪。為有效追訴組織犯罪案件,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立法院於今(15)日完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程序。相關修正條文重要內容為: 一、修正組織犯罪定義: 將現行第2條第1項規定「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修正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以符合防制組織犯罪之現況及需求,對於究辦組織犯罪將有更具體有效的作為。 二、現行第3條第5項係為制裁行為人假借其為犯罪組織成員或具有關連,而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之規定,為強化對民眾之保障,及避免偵查實務上舉證之困難,修正增訂第3條第6項「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三、為鼓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被害人或證人勇於檢舉及作證,仿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5條規定,增訂得以視訊方式取證等相關規定,以期周延對被害人及證人保護。 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係政府不變之決心與信念。法務部感謝立法委員們悉心及從速審查,企盼本條例之修法,能回應社會大眾對於重大犯罪嚴懲追訴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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