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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頃訂頒員工參與合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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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避免該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發生債務糾紛,影響個人家庭生計及機關形象,特訂定﹁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注意事項﹂一種,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以法八十九人字第000一一二號函頒所屬機關人員確實遵守。該注意事項內容如次:  一、邀集﹁合會﹂,應依照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第十九節之一規定辦理,並應先將會員名冊︵含姓名、服務機關、單位、住址、連絡電話︶向單位主管報備,並副知政風單位。  二、單位主管對於以會養會或有倒會之虞者,應嚴予查察考核,並預為規勸,以避免因倒會引起金錢糾紛,損害機關聲譽。  三、上班時間內,不得有從事與﹁合會﹂相關之行為,如有違反,應予列入全年終考績參考。  四、對以會養會、虛立人頭或冒名標會等行為造成惡性倒會,致影響機關聲譽者,應依規定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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