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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落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行政院司法院會銜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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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後,法務部為落實該法之內容,使檢警關妥適審慎執法,以保障人民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並兼顧偵查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之必要性,自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起,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及公、民營電信業者,共同研商訂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草案事宜,經多次會議研商討論後研擬完成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與司法院業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台八十九法字第○七五四八、八九院台廳刑一字第○四四七一號函共同會銜發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總共三十條,其重要內容包含:  (一)明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本法︶第三條所稱﹁有線及無線電信﹂、﹁郵件及書信﹂、﹁言論及談話﹂及﹁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之涵義。  (二)明定司法警察機關聲請通訊監察之程序及聲請書、通訊監察書之格式。  (三)明定本法第七條所稱﹁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機關﹂之意義及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機關移送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程序。  (四)明定監察機房管制方式。  (五)電信事業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方式。  (六)執行機關派員進入電信機房實施通訊監察之作業程序及責任。  (七)明定執行機關及處所建置監察機房之作業程序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必要費用﹂之涵義。  (八)明定依本法第十五條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  (九)通訊監察書核發人依本法第十六條至執行處所查察之程序。  (十)明定執行機關、協助執行機關保管通訊監察書及執行通知單等文件之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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