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法務部頃修正函頒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265
法務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七日以法88檢字第○○五○四五號函頒新修正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及第三點均增列﹁核對表﹂ ,以示權責分明。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及本部除審核有無再審及非常上訴之事由外,增列審核有無赦免法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三、將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確定判決之猶豫期間由七日延長為十日。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但書除被告外增列﹁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以示周延。  茲誌新修正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內容如次:  一、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被告或其辯護人就該死刑案件曾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其程序仍在進行中 。但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已經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因無理由而被駁回,其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三、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  四、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如法務部重審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