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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我國落實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又向前跨越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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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之目的,並不僅止於側重保障被告人權,亦應同時尊重犯罪被害人之程序主體地位,方足以真正貫徹司法正義。法務部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向來不遺餘力,早自102年起,即不斷呼籲應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例,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被害人訴訟參加專章,於法制面落實被害人之程序權利,回復其於程序中之應有尊嚴,嗣經與司法院多次研商後,司法院亦贊同本部主張而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會銜,再蒙立法院民進黨團及周立法委員春米等委員之重視與大力支持,終於今日(10日)三讀修正通過。

    本次修正通過之規定,就重大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使特定犯罪之被害人得全程參與審理過程,並賦予其對於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等陳述意見之權利;另賦予得選任代理人及閱覽訴訟卷證,使其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卷證資料內容;並規定於偵查及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及開庭時得利用適當遮蔽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保護其隱私;並使具有一定親屬關係、專業之人或得被害人信賴之人得陪同被害人在場,照顧其情緒。

    此次修法通過後,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明文賦予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使我國對於被害人權利之保障更向前邁進。未來本部將繼續致力於完善被害人相關之保護措施,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落實溫暖而富有同理心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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