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行為人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即應處以刑罰,若對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者,最重更可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保護兒少之健全成長權利及身心發展。本部向來重視兒少權益之保護,並無廢除刑法第227條之規劃,特予指明,請勿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