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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於108年6月25日舉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修正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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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公佈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其不分情節,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該解釋意旨修正之。
       法務部為因應前開解釋並審慎研擬刑法第47條第1項未來修法方向,於108年6月25日,假法務部5樓大禮堂,辦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修正研討會」,邀請臺灣大學林教授鈺雄擔任主持人,由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潘助理教授怡宏提出學術報告,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蘇檢察官佩鈺、司法院刑事廳吳副廳長秋宏及李律師宜光,擔任與談人進行交流。
       研討會與會人員有來自檢察機關、法院、矯正機關、律師界、學術界及民間等貴賓,藉由報告人、與談人及與會貴賓不同角度的視野,共同集思廣益,踴躍提出相關建言供法務部作為修法方向之參考。祈集眾人之力,將未來的累犯制度,設計周延並兼顧人權保障與刑事政策目標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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