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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完善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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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民眾權益、落實律師淘汰制度、增進律師執業之自由,並強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代表性,法務部研議完成「律師法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今(25)日審查通過。相關修正之重點如下:

  1. 為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之管道,刪除原條文有關判刑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尚應「經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始不能擔任律師之要件,已轉任者,應由法務部於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9條)
  2. 涉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其請領律師證書之審查;已執業之律師,則得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其停止執行職務。(第7、74條)
  3. 為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律師加入公會將採單一會籍制,亦即律師僅得加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律師在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以外區域執業者,僅需繳納費用而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應繳納費用之數額及方式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第17、20條)
  4. 為精進律師執業能力,增訂律師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之義務並建立專業律師制度。(第22條)
  5. 為符合律師之使命,增訂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第37條)
  6. 為強化全國聯合會代表性,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除各地方律師公會為當然之團體會員外,律師個人亦為個人會員;該會之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等職由個人會員直接選舉產生。又該會之改制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63、64、67、138~144條)
  7. 為落實律師淘汰制度,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設職權獨立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並修正律師懲戒之事由及相關程序(第73條以下、第75條)。
  8. 為使律師資料透明,保障民眾權益,增訂法務部應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及其得對外公開之資料(第136條)。

另有關今(25)日媒體報導,修法規定「由實習律師出錢受訓」、「單一會籍跨區執業」、「朝繳千元就可全國吃到飽的方向設計」(意即繳千元全國執業)云云,與實情不合。按有關修法通過後,律師受職前訓練如何收費,依草案第4條規定,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法務部核定;有關跨區執業之相關收費部分,依草案20條規定,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章程定之;目前上開收費數額、方式等均未形成定論或有腹案等情事,仍待立法通過後由全國律師聯合會研擬。恐外界誤解,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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