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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於今(18)日通過刑法第251條、第313條修正草案,以加強保障民生安定、交易秩序及個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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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下稱本法)於24年1月日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係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第190條之1關於環境污染犯罪之規定。有鑑於飲食物品以外,諸如涉及國民健康與衛生等之生活必需用品,其供應倘遭人為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故有擴大保護之必要。

另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發送涉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之不實訊息,該不實訊息對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之損害,較一般散播方式所生影響更鉅。本次增修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擴大囤積商品之類型,另增修刑法第251條第4項、第313條第2項加重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發送涉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之不實訊息之刑事責任,加強保障民生安定、交易秩序及個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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