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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總統公布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條文,落實司改決議檢察署去除「法院」二字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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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更換檢察機關招牌名稱,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決議,立法院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條文,並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於今(25)日正式更名,並完成更名檢察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新紀元。

 有關更名後各檢察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相關文書作業、檢察書類、資訊作業及對外公文書等),本部業於去(106)年修法前函請並彙整各檢察機關預估需求、可能產生之問題及其他建議事項意見,並於本月8日三讀修正通過後,邀集部內相關司處及檢察機關研擬更名後產生問題及辦理事項,以資因應;另於法務部內部網站設置去法院名稱應辦理事項專區,提供本部各司處及所屬各檢察機關應辦事項及所遇問題之參考,以加強資訊提供的快捷及便利性。

 檢察署更名並不影響檢察機關之司法屬性,且更可彰顯檢察機關在司法體系之中立、獨立與客觀性,本部將持續努力建立權責相符、透明公開的檢察辦案體系,提升檢察體系的專業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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